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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靈公篇(5)


  一九

  集注「德愈全而責愈備」句,須活看。其雲「不可以小節而忽之」,蓋當入德之始,便不可忽,非謂仁守之後始當不忽于莊,莊蒞之餘始當不忽於禮;則亦非謂業已得而始責其不失,逮乎不失而始責其生民之敬,民已敬而始責其盡善也。唯稽其成功而責之愈備,則當其為學,而所責者已密矣。

  凡聖賢文字若此類者,須以學問實為體驗,則聖意自見,不可泥文句而執為次序。語言之次第,自不容不如此迤邐說來,其實卻是始終一致。如天道循環無端,而言四時者,不得不以春為始,非春前之一日不為方春之日先也。

  要此一章,原以反覆推求,而從成功之中,揀序其醇疵之大小,以為立言之次,而聖教之方,自在言外。動之以禮,必須詳其節文度數之則;格物致知,功即在此。莊以蒞之,必須有遠暴慢鄙倍之功;仁,必須有勝欲勝怠之事;知,必[須]有知天知人之學。方博于文,即約於禮;其以成己,即以成物。學者須別自體驗。事雖有漸而規模必宏,安得於文句求線路,以惘然於所從入哉!

  二十

  凡小人與君子並言,則既非卑污已甚之小人;君子與小人並言,亦非必才全德備之君子。雙峰之說,可通於「和同」、「驕泰」、「求人求己」諸章。

  二一

  「未見蹈仁而死」,與「殺身成仁」義不雙立,問者自是好個問頭。看聖人文字,須如此較量,方見敦化、川流之妙。惜乎潛室之不給於答,而為之強詞也。

  夫子決言蹈仁者不死。若雲比干雖死而不死,則必身名俱殞之謂死,蹈仁者之不然,豈待論哉?且如屈原,既是蹈仁而死,亦是蹈水而死。其蹈而死,均也,更何以相形而見仁之無害耶?

  繇夫子之決言,則蹈仁而死者,盡古今求一人不得。若殺身成仁者之死,則值時命之不造。時死之也,命死之也,豈仁死之哉?使以比干之自靖自獻,遇堯、舜之主,且可忘言;即使值漢文帝、唐太宗,亦且傾聽;又其不幸而遇庸主,禍亦不至剖心。故忠諫者,本尊主安民之道,而非致死之道也。

  諫無致死之道,則比干之死,非蹈仁之過。與水火本有殺人之道,而死者之過在蹈水火,正自懸隔。故曰「殺身以成仁」,而非繇仁故殺身也。以此求聖人之言,同條一貫,如冬寒之不礙于夏暑矣。

  二二

  殺身以成仁則宜,殺身以求仁則不可,故知蹈死者之非能蹈仁也。秦始皇之流毒甚矣,荊軻之刺之,豈曰不當?然軻所以不得為仁者,非軻所當成之仁而刺之,則非誅暴之道。徒蹈死地以求仁,便是為名,非天理人心固有之理。此與蹈水火者同,非蹈仁也。

  二三

  「不復論其類之善惡,如雨露之施於萬物」,此說與釋氏一轍。易言「見惡人,無咎」,亦但謂見之而已,非遂可收之為吾徒也,故子曰「不可與言而與之言,失言」。而稗官小說言顏涿父為盜之類,自訛傳無實。

  釋氏唯不加揀別,故雲「眾生無邊誓願度」。既徒有其言而必不能踐,而以此為教,則必移挪向下說,令下愚不肖略可解了信慕;抑取俗情所豔以歆動之,如說西方世界七寶裝成等。取下愚所畏以迫脅之,如說地獄諸苦等。意本無餘而多為之詞以丁囑之。如煩詞不已,又說偈言等。其稍為出脫者,則又開徑截一門,以使之功省而自謂所得者全。如「元來黃檗佛法無多子」等。不揀善惡而教者,勢必出於此。

  若聖人之教,洋洋優優者,待其人而行,廣大高明,精微敦厚,必不合流俗而同汙世。及其言吉凶成敗之理,則苦節大貞而不諱其凶,邦家必聞而以為非達,初不以利誘威脅,強惡人而使向於善。即如雲「學而時習之,不亦說乎」,亦至簡易矣,然使陷溺深固者聞之,其有能信以為然者乎?

  故惡人必不游君子之門,而君子必不取惡人而教。其行乎其所行,止乎其所止,與天之不以人之聰明畀之鳥獸,其揆一也。今雲「不復論其類之善惡」,豈其然哉!

  夫言「有教」者,言君子之有其教也,非謂盡人而有之以為教也。「教」之為言,非授也,以言乎所以誨人之條教也。其言「類」者,言教也,非言人也,言君子設教以教學者,其為道也:高者無所私授,卑者無所曲引;示之以大中至正之矩,而不徇以其類,或與深言之而或與淺言之也。

  故博文、約禮,所以教眾人之弗畔,即以教顏子之竭才;下學之即以上達,而無不上達之下學也。有其已高已美,而不可引之以近;有其極博極詳,而不姑與之略。若分類以教,則道本一而二之,教之乃適以迷之矣。夫子之言此,以辟立教者之無本徇物,而止望教者使可企及之妄冀。傳注於此不審,其不叛而之釋氏者幾何哉!

  或疑一貫之旨,僅以授之曾子,固有類矣。乃夫子之于曾子也,孰與顏子?語顏子以仁,而但曰「非禮勿視」云云,此固眾人所可從事也。何獨于曾子而別為一類,以單傳直指耶?「一貫」之呼,門人咸聞之矣。則教曾子者,即以教門人。且以推夫子之言,何一而非一貫之理,又何嘗以萬殊分貫教眾人哉?曾子曰「忠恕而已矣」,則以見夫子平日之教,鹹與此同而無有別也,又奚疑焉!

  二四

  「達」有兩義,言達其意而意達於理也。然此兩者又相為因,意不達於理,則言必不足以達其意。雲「而已矣」,則世固有于達外為辭者矣。于達外為辭者,求之言而不恤其意,立之意而不恤其理也。

  其病,大端有二:一則於言求工,或無意而乖於理;一則於意求明,則理不著而言亦鄙。如雲「黃鳥於飛,其鳴喈喈」,亦足寫景物之和矣;如必雲「風暖鳥聲碎」,則有言而非必至之意也。又如雲「匪直也人,秉心塞淵,騋牝三千」,斯用意遠而取理近也;如必雲 「太虛冥冥,不可得而名,吾以名吾亭」,則徒立一意而無其理矣。理在淺,而深言之以為奇;理在深,而故淺言之以為平;理本質,而文言之以為麗;理本文,而故質言之以為高:其不求之達而徒為之辭,一也。

  集注雲「不以富麗為工」,則只偏墮一邊。豈不富而貧、不麗而陋者之遂足以達哉?韓退之唯不達于理,苟異齊、梁,以刪洗刻削,自雄一代,遂詫為得六經之遺旨。不知止「博愛之謂仁」五字,早已不達,而為梗塞至道之敗葉朽壤,奚待富麗而後為病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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