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裡仁篇(5)


  一九

  小注中有問「『幾諫』是見微而諫否」者,說甚有理。以字義言,「幾」雖訓「微」,而「微」字之義,有弱也、細也、緩也、隱也四意。「幾」之為「微」,則但取細微之一義,而無當於弱、緩與隱。微可謂之隱,幾固不可謂之隱也。檀弓所雲「有隱無犯」,隱原不對犯而言。觀下雲「事師無犯無隱」,倘以直詞為犯,微言為隱,則無隱何以複得無犯,無犯何以複得無隱?然則所謂隱者,但不昌言於眾之謂耳。

  父子之際,恃談言微中以解紛,此諺所謂「逢人且說三分話」者,中閑留一抽身法,而真愛早已滅裂矣。且微詞之所動,必慧了人而後能喻。使其父母而或朴鈍也,兼母言之,尤必婦人所得喻。將如以棘刺切骨之疽,其不相及遠矣,豈事父母之通義乎?

  內則雲「下氣、怡聲、柔色」,彼亦但言辭氣之和,而非謂言句之隱。氣雖下,色雖柔,聲雖怡,而辭抑不得不盡。假令父母欲殺人,而姑雲「此人似不當殺,請舍之,以體好生之德」,豈非「越人關弓,談笑而道」之比哉?

  以此知「幾諫」者,非微言不盡之謂,而「見微先諫」之說為允當也。到郎當地位,自非危言苦色不能止燎原之火;而在幾微初見之際,無一發難收之勢,可無用其垂涕之怨,則唯「幾諫」為體,而後「下氣、怡聲、柔色」得以為用,二者相因,而益以知「見微先諫」之妙也。

  「見志不從」一「志」字,明是過之未成。不從則漸成矣,故以「又敬不違」之道繼之。若其必不從而至於「勞」,則亦必己之直詞盡言有以嬰父母之怒。若微言不盡,約略含吐,則雖甚暴之父母,亦何至有撻之流血之事?既雲微言不盡,又雲得罪于父母,一章之中,前後自相矛盾矣。

  凡此,皆可以知「見微而諫」之說為優。蓋人子於親,不忍陷之於惡,關心至處,時刻警,遇有萌芽,早知差錯,恰與自家慎獨工夫一樣細密。而家庭之閑,父母雖善蓋覆,亦自無微不著,與臣之事君,勢位闊殊,必待顯著而後可言者自別。故臣以幾諫,則事涉影響,其君必以為謗己,而父母則不能。且君臣主義,故人臣以君之改過為榮;而親之於己,直為一體,必待其有過之可改,則孝子之心,直若己之有惡,為人攻發,雖可補救於後,而已慚恧於先矣。

  朱子之答問者曰:人做事,亦自有驀地做出來,那裡去討幾微處?」此正不足以破見微之說。驀地做來底,自是處事接物之際,輕許輕信、輕受輕辭之類。此是合商量底事體,即[既]有商量,不名為諫。所必諫者,必其聲色貨利之溺,與夫爭鬥仇訟之事也。此其眈之必有素,而釀之必有因。天下豈有驀地撞著一個女子,便摟之入室;忽然一念想及非分之財,驀地便有橫財湊手之理?則為之于一時,而計之已夙,他人不知其幾,而子固已知之矣。

  至於一朝之忿,或發於無根。乃以惡本無根,則發之速而成之亦速,迨其已成,則已為既往之不咎,而無所於諫。若雲列其前愆,以防其貳過,則於前過為著,而於後過為幾。足知凡當諫者,必其有幾,而驀地之失不與焉。驀地之失,在事而不在志,安得有志之不從,以待「又敬」之再諫乎?以本文推之,大義炳然。惜乎問者之不能引伸以相長於斅學也。

  二十

  子之諫親,只為不忍陷親於惡,故須權以審乎輕重。內則雲「與其」、雲「寧」者,正人子處變之時,千回百折,熟思審處來底。以此,益知朱子所雲「驀地做出來」底,不在諫例。「驀地做出來」底,其惡必淺,較之怙過愎諫,而撻子流血以賊父子之恩,則彼輕而此重矣。

  即至忽然一棒打死一人,雖於常情見其大,然亦只是過誤殺人,不陷重辟,鄉黨州閭亦且憐之,不得雲「得罪於鄉黨」。故孟子亦唯立一竊負而逃之法,以惡出無心,不可責善以賊恩,而業已殺人,諫亦無益也。

  假使因酗酒而誤殺,則固有可諫之幾在。其平日痛飲無節,使酒妄怒時,正好預陳酒中或有誤殺之害,卻于彼時則須垂涕泣以盡其辭。「不怨」雲者,不以己之被撻痛楚為怨也。不怨而後諫之再三不已,怨則不復諫矣。若親方將陷於惡,己乃歡容笑口,緩頰而談,則豈複有人之心哉?

  二一

  西山推「幾諫」之義,而及于天子、諸侯之子,此未嘗審之於義也。天子、諸侯之子,卻無諫諍之禮。所以內則但雲「得罪於鄉黨州閭」,非文有所遺,待西山之補疏也。

  天子、諸侯之有過,自公卿以至於蒙瞍、工輿,不患諫者之無人矣。所以世子自問安視膳之外,皆非其職。朝廷之政,既非其所與聞;宮壺之閑有所失德,則正為嫌隙窺伺之府。夫以救過以全恩之不暇,而敢以空言激成實釁,以賊父子之仁哉?即其萬不得已而有所言,必其關於君身之安危,亦以情而不以理。若如西山所雲「得罪於天下」者,固非青宮之所得與聞也。

  蓋天子、諸侯之子,于其父有子道,抑有臣道;當世及之天下,則又有先後相承、時位相逼之道。既不患諫諍之無人,是可借手以全恩矣,何事效草野之倨侮,以犯危疑耶?

  漢明帝「河南、南陽不可問」之對,亦偶爾與聞,微言以釋上怒耳,初非諫也。然且以成君父易儲之過,疑於炫才以奪嫡,不得與叔齊同其仁矣。若懿文太子之懷疑以致夭折,非不遇明主慈父,且以召過傷恩,釀再世之禍,況其下此者乎?故曰「為人臣子而不知春秋,守經事而不知宜,遭變事而不知權」。權者,輕重之所取定也。

  夫曰「諫」而必曰「不從」,曰「勞」,則諫之至於不從而且勞者,固其恒也。特在士庶之家,則父母有不順之志,所髮露而見端者,止此兄弟僕妾之儔,無相乘以取厚利之事。其在天子、諸侯,則屬垣之耳,傾危伏焉。志一見端,將李泌所謂「就舒王而獻首謀」者,於此起矣,況「不從」之,且至於「勞」也?

  士庶之子,撻而已矣,撻而流血而已矣。夫人即以非道撻其子,即至於流血,而要非其過之大者。以權之于「得罪於鄉黨州閭」,其為善惡、利害,皆彼輕而此重。若天子、諸侯之于子,而豈徒爾哉?小者為宜臼,而大者為申生。要亦一怒也,亦一撻也。以惡言之,則戕國本以危宗廟。雖有他惡,曾莫得與比重。以害言之,則小者為晉之亂,而大者為西周之亡。亦害之莫有重焉者也。故士庶之子,以不諫而陷親於不義;天子、諸侯之子,正恐以諫而陷親於大惡。故曰「處變事而知權」,言其其輕重之審也。內則之雲「與其」、雲「寧」者,亦審乎輕重之詞也。

  士庶之子,蒙撻流血而道在不怨,則以撻子流血,親之過小者也。天子、諸侯之子,蒙怒見廢,則親之過大矣。親之過大而不怨,是為不孝,孟子於小弁,言之詳矣。不審其始,冒昧以諫,卒逢親怒,禍首宮庭,怨耶?不怨耶?其又何以自靖耶?

  聖人酌權以立萬世之經,故不為天子、諸侯立以子諫父之禮。蓋親而賢也,則端人正士自盡其讜言,而無待於子。若其不賢也,則可使有誅逐諫臣之事,而不可使搖國本以召天下之兵端。嫌疑之際,微子且不能效諸不肖之弟,而況子之於親乎?西山不知春秋之義,以士庶例天子、諸侯,將使仁而陷於愚,義而流於訐,啟不善讀書者無窮之害。故君子之立言,不可不慎也。

  二二

  雙峰雲「聖人言常不言變」,看得聖人言語忒煞小了。流俗謂「儒者當置之高閣,以待太平」,皆此等啟之也。

  聖人一語,如天覆地載,那有滲漏?只他就一事而言,則條派原分。子曰「不遠遊」,但以言遊耳,非概不遠行之謂。游者,遊學、遊宦也。仕與學雖是大事,卻盡可從容著,故有閒遊之意。若業已仕而君命臨之,如蘇武之母雖存,匈奴之行,十九年也辭不得。蓋武之行原非遊比也。游固常也,即銜君命而遠使,亦常也,何變之可言而聖人不言哉?至於避仇避難,則與父母俱行;若商賈之走四方,所謂「禮不下於庶人」:非所論也。「父母在不遠遊」,一言而定為子者之經,何有變之未盡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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