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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


  一

  緣「德」上著一「明」字,所以朱子直指為心。但此所謂心,包含極大,托體最先,與「正心」心字固別。性是二氣五行妙合凝結以生底物事,此則合得停勻,結得清爽,終留不失,使人別於物之蒙昧者也。德者有得之謂,人得之以為人也。繇有此明德,故知有其可致而致之,意有其不可欺而必誠焉,心有所取正以為正,而其所著,發於四肢,見於事業者,則身修以應家國天下矣。明德唯人有之,則已專屬之人。屬之人,則不可複名為性。性者,天人授受之總名也。故朱子直以為心。而以其所自得者則亦性也,故又舉張子「統性情」之言以明之。乃既以應萬事,則兼乎情,上統性而不純乎性矣。

  性自不可拘蔽。盡人拘蔽他,終奈他不何,有時還迸露出來。如乍見孺子入井等。即不迸露,其理不失。既不可拘蔽,則亦不可加以明之之功。心便扣定在一人身上,受拘之故。又會敷施翕受,受蔽之故。所以氣稟得以拘之,物欲得以蔽之,而格、致、誠、正亦可施功以複其明矣。

  二

  朱子「心屬火」之說,單舉一髒,與肝脾肺腎分治者,其亦泥矣。此處說心,則五臟五官,四肢百骸,一切「虛靈不昧」底都在裡面。如手能持等。「虛」者,本未有私欲之謂也。不可雲如虛空。「靈」者,曲折洞達而鹹善也。尚書靈字,只作善解,孟子所言仁術,此也,不可作機警訓。「不昧」有初終、表裡二義:初之所得,終不昧之;於表有得,裡亦不昧。不可雲常惺惺。只此三義,「明」字之旨已盡,切不可以光訓「明」。

  孟子曰:「日月有明,容光必照焉。」明自明,光自光。如鏡明而無光,火光而不明,內景外景之別也。「明德」只是體上明,到「致知」知字上,則漸繇體達用,有光義矣。

  三

  「舊染之汙」有二義,而暴君之風化、末世之習俗不與焉。大學之道,初不為承亂之君師言也。一則民自少至長,不承德教,只索性流入汙下去。一則人之為善,須是日遷,若偶行一善,自恃為善人,則不但其餘皆惡,即此一善,已挾之而成驕陵。故傳雲「日新」,雲「作新」,皆有更進、重新之意。

  新安引書「舊染汙俗,鹹與惟新」以釋此,則是過泥出處而成滯累。如湯之自銘「日新」也,豈亦染桀之汙俗乎?況書雲「鹹與惟新」,只是除前不究意,與此何干?

  四

  「必至於是」是未得求得,「不遷」是已得勿失。「止於至善」須一氣讀下,歸重「至善」一「至」字。言必到至善地位,方是歸宿,而既到至善地位,不可退轉也。朱子以「不能守」反「不遷」,最為明切。此中原無太過,只有不及。語錄中作無太過不及說,自不如章句之當。蓋既雲至善,則終無有能過之者也。

  或疑明德固無太過之慮,若新民,安得不以過為防?假令要民為善,教格過密,立法過峻,豈非太過?然使但向事蹟上論,則明德亦將有之。如去私欲而至於絕婚宦,行仁而從井救人,立義而為宰辭粟,亦似太過。不知格物、致知、正心、誠意以明明德,安得有太過?補傳雲「即凡天下之物,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,以求至乎其極」,何等繁重!誠意傳雲「如惡惡臭,如好好色」,何等峻切!而有能過是以為功者乎?

  新民者,以孝、弟、慈齊家而成教于國,須令國人皆從而皆喻。又如仁人於妨賢病國之人,乃至迸諸四夷,不與同中國。舉賢唯恐不先,退不善唯恐不遠,則亦鰓鰓然惟不及之為憂,安得遽防太過,而早覓休止乎?「如切如磋,如琢如磨」,是學問中精密之極致;親賢樂利,須漸被於沒世後之君子小人而不窮。柰何訓止為歇息,而棄「至善」至字於不問耶?或問雲「非可以私意苟且而為」,盡之矣。

  五

  「在」雲者,言大學教人之目雖有八,其所學之事雖繁重廣大,而約其道則在三者也。大學一篇,乃是指示古之大學教人之法,初終條理一貫之大旨,非夫子始為是書建立科條,以責學者。

  章句三「當」字,是推開論理。張氏曰「在猶當也」,鹵莽甚矣。藉令以此教學者「當明明德」,亦令彼茫然不知從何處明起。

  六

  黃氏說「氣稟所拘有分數,物欲所蔽則全遮而昏」。不知物欲之蔽,亦有分數。如淫聲淺而美色深者,則去耳之欲亦易,未全昏也。

  曾見魏黨中有一二士大夫,果然不貪。他只被愛官做一段私欲,遮卻羞出幸門一段名義,卻於利輕微,所以財利蔽他不得;而其臨財毋苟得一點良心,也究竟不曾受蔽。此亦分數偏全之不齊也。

  七

  朱子說「定、靜、安、慮、得是功效次第,不是工夫節目」。謂之工夫,固必不可。乃所謂功效者,只是做工夫時自喻其所得之效,非如中庸形、著、明、動,逐位各有事實。故又雲:「才知止,自然相因而見。」

  總之,此五者之效,原不逐段歇息見功,非今日定而明日靜也。自「知止」到「能得」,徹首徹尾,五者次見而不舍。合而言之,與學相終始;分而言之,格一物亦須有五者之效方格得,乃至平天下亦然。又格一易格之物,今日格之而明日已格,亦然。戒一念之欺,自其念之起,至於念之成,亦無不然。若論其極,則自始教「格物」,直至「明明德於天下」,自「欲明明德于天下」立志之始,乃至天下可平,亦只于用功處見此五者耳。為學者當自知之。

  「知止」是知道者明德新民底全體大用,必要到此方休。節雲知止,具雲知止於至善。「定」則於至善中曲折相因之致,委悉了當。內不拘小身心意知而喪其用,外不侈大天下國家而喪其體,十分大全,一眼覷定,則定理現,故曰有定。定體立矣。偏曲之學,功利之術,不足以搖之,從此下手做去,更無移易矣。此即從「知止」中得,故曰:「才知止,自然相因而見。」

  後四者其相因之速亦然。就此下手做去時,心中更無恐懼疑惑,即此而「心不妄動」,是謂之靜。妄動者,只是無根而動。大要識不穩,故氣不充,非必有外物感之。如格一物,正當作如是解,卻無故若警若悟,而又以為不然,此唯定理不見,定志不堅也。若一定不易去做,自然不爾,而氣隨志靜,專於所事以致其密用矣。唯然,則身之所處,物之來交,無不順而無不安,靜以待之故也。如好善如好好色,則善雖有不利,善雖不易好,而無往不安心於好。此隨舉一條目,皆可類推得之。要唯靜者能之,心不內動,故物亦不能動之也。

  慮而雲「處事精詳」者,所謂事,即求止至善之事也。所以謂之事者,以學者所處之事,無有出於明德新民之外也。才一知當止於至善,即必求至焉;而求止至善,必條理施為,精詳曲至。唯內不妄動,而於外皆順,則條理粲然,無複疏脫矣。不亂於外,故能盡於其中也。

  于內有主,於外不疑,條理既得,唯在決行之而已矣。行斯得矣。一日具知,則慮而得可見於一日之閑;終身不舍,則定靜安相養於終身之久要。則定靜安慮相因之際,不無相長之功,而不假更端之力。惟至於得,則篤行之事,要終而亦創始。故或問雲「各得其所止之地而止之」,「而止之」三字在能得後。亦明非得之為盡境也。

  九

  朱子於正心之心,但雲「心者身之所主也」,小注亦未有委悉及之者,將使身與意中閑一重本領,不得分明。非曰「心者身之所主也」其說不當,但止在過關上著語,而本等分位不顯,將使卑者以意為心,而高者以統性情者言之,則正心之功,亦因以無實。

  夫曰正其心,則正其所不正也,有不正者而正始為功。統性情之心,虛靈不昧,何有不正,而初不受正。抑或以以視、以聽、以言、以動者為心,則業發此心而與物相為感通矣,是意也,誠之所有事,而非正之能為功者也。蓋以其生之於心者傳之於外,旋生旋見,不留俄頃,即欲正之,而施功亦不徹也。

  蓋曰「心統性情」者,自其所含之原而言之也。乃性之凝也,其形見則身也,其密藏則心也。是心雖統性,而其自為體也,則性之所生,與五官百骸並生而為之君主,常在人胸臆之中,而有為者則據之以為志。故欲知此所正之心,則孟子所謂志者近之矣。

  惟夫志,則有所感而意發,其志固在,無所感而意不發,其志亦未嘗不在,而隱然有一欲為可為之體,於不睹不聞之中。欲修其身者,則心亦欲修之。心不欲修其身者,非供情欲之用,則直無之矣。傳所謂「視不見,聽不聞,食不知味」者是已。夫唯有其心,則所為視、所為聽、所欲言、所自動者,胥此以為之主。惟然,則可使正,可使不正,可使浮寄於正不正之閑而聽命於意焉。不於此早授之以正,則雖善其意,而亦如雷龍之火,無恒而易為起滅,故必欲正其心者,乃能於意求誠。乃于以修身,而及于家、國、天下,固無本矣。

  夫此心之原,固統乎性而為性之所凝,乃此心所取正之則;而此心既立,則一觸即知,效用無窮,百為千意而不迷其所持。故大學之道,必於此授之以正,既防閑之使不向於邪,又輔相之使必於正,而無或倚靡無托於無正無不正之交。當其發為意而恒為之主,則以其正者為誠之則。中庸所謂「無惡於志」。當其意之未發,則不必有不誠之好惡用吾慎焉,亦不必有可好可惡之現前驗吾從焉;而恒存恒持,使好善惡惡之理,隱然立不可犯之壁壘,帥吾氣以待物之方來,則不睹不聞之中,而修齊治平之理皆具足矣。此則身意之交,心之本體也;此則修誠之際,正之實功也。故曰「心者身之所主」,主乎視聽言動者也,則唯志而已矣。

  十

  朱子說「格物、致知只是一事,非今日格物,明日又致知」,此是就者兩條目發出大端道理,非竟混致知、格物為一也。正心、誠意,亦非今日誠意,明日又正心。乃至平天下,無不皆然,非但格致為爾。

  若統論之,則自格物至平天下,皆止一事。如用人理財,分明是格物事等。若分言之,則格物之成功為物格,「物格而後知至」,中閑有三轉折。藉令概而為一,則廉級不清,竟雲格物則知自至,竟刪抹下「致」字一段工夫矣。

  若雲格物以外言,致知以內言,內外異名而功用則一,夫物誠外也,吾之格之者而豈外乎?功用既一,又雲「致知在格物」,則豈可雲格物在格物,致知在致知也?

  今人說誠意先致知,鹹雲知善知惡而後可誠其意,則是知者以知善知惡言矣。及說格物致知,則又雲知天下之物,便是致知。均一致知,而隨上下文轉,打作兩橛,其迷謬有如此者。

  至如或問小注所引語錄,有謂「父子本同一氣,只是一人之身分成兩個」為物理,於此格去,則知子之所以孝,父之所以慈。如此迂誕鄙陋之說,必非朱子之言而為門人所假託附會者無疑。天下豈有欲為孝子者,而癡癡呆呆,將我與父所以相親之故去格去致,必待曉得當初本一人之身,而後知所以當孝乎?即此一事求之,便知吾心之知,有不從格物而得者,而非即格物即致知審矣。

  且如知善知惡是知,而善惡有在物者,如大惡人不可與交,觀察他舉動詳細,則雖巧于藏奸,而無不洞見;如砒毒殺人,看本草,聽人言,便知其不可食:此固於物格之而知可至也。至如吾心一念之非幾,但有愧於屋漏,則即與蹠為徒;又如酒肉黍稻本以養生,只自家食量有大小,過則傷人:此若於物格之,終不能知,而唯求諸己之自喻,則固分明不昧者也。

  是故孝者不學而知,不慮而能,慈者不學養子而後嫁,意不因知而知不因物,固矣。唯夫事親之道,有在經為宜,在變為權者,其或私意自用,則且如申生、匡章之陷於不孝,乃藉格物以推致其理,使無纖毫之疑似,而後可用其誠。此則格致相因,而致知在格物者,但謂此也。

  天下之物無涯,吾之格之也有涯。吾之所知者有量,而及其致之也不復拘於量。顏子聞一知十,格一而致十也。子貢聞一知二,格一而致二也。必待格盡天下之物而後盡知萬事之理,既必不可得之數。是以補傳雲「至於用力之久,而一旦豁然貫通焉」,初不雲積其所格,而吾之知已無不至也。知至者,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」也。則致知者,亦以求盡夫吾心之全體大用,而豈但於物求之哉?孟子曰:「梓匠輪輿,能與人規矩,不能使人巧。」規矩者物也,可格者也;巧者非物也,知也,不可格者也。巧固在規矩之中,故曰「致知在格物」;規矩之中無巧,則格物、致知亦自為二,而不可偏廢矣。

  大抵格物之功,心官與耳目均用,學問為主,而思辨輔之,所思所辨者皆其所學問之事。致知之功則唯在心官,思辨為主,而學問輔之,所學問者乃以決其思辨之疑。「致知在格物」,以耳目資心之用而使有所循也,非耳目全操心之權而心可廢也。朱門諸子,唯不知此,反貽鵝湖之笑。乃有數字句、匯同異以為學,如朱氏公遷者。嗚呼!以此為致知,恐古人小學之所不暇,而況大學乎?勿軒熊氏亦然。

  一一

  大學于治國平天下,言教不言養。蓋養民之道,王者自製為成憲,子孫守之,臣民奉之。入官守法,仕者之所遵,而非學者之事,故大學不以之立教。所雲厚薄,如論語「躬自厚而薄責於人」之旨,即所謂「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無之」也。其雲以推恩之次第言者,非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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