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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一


  ▼利物足以和義

  不私利於己,而義在其中矣。

  蓋利在物,則義在己。義利不兩立,而非不可和也。君子辨此夙矣。然非自強之天德安能哉!

  嘗聞命筮者曰:義則問,志則否。以志之或淫於利也。

  然則天之以利為德,惟天任之,而非君子之所可事也乎?夫利之為言,行與不行、得與不得之謂也。有塗於此,而兩不能容:我行,物斯止矣;我止,物斯行矣。有物於此,而交倚為用:我之得,物所失也;物之得,我所失也。行不行、得不得之間,義之所自以合離者也。君子豁然知利之為物所待也,即為己之所自裁也,不諱言利而以物為心,抑豈離所行所得者以為義哉!

  除天下之大害,則勖其戎昭果毅,致武以爭利鈍之交,無所恤也。若其害止於一身,則安之於命,而命即為義之所自定。夫天之以肅殺戢蕃蕪之患而恣老物之息者,亦此義也,胡不和也!興天下之大利,則勤于康功田功,秉時以導利源之溥,無或逸也。若其得止於一己,則孤尚其志,而志即為義之所自持。夫天之以西成斂品物之實而厚生民之養者,亦此義也,胡不和也。

  故一介之取,瀕窮厄而不系其心,千乘之辭,屢流離而不生其怨。而苟可以利一國利一鄉乃至利一夫之不獲者,理所可推,恩所可及,則君子而謀細人之務,日孳孳焉勞之勸之,不吝其勤,以為非是而不愜,惟其勝己有權而用物有制也,自強不息之道然也。

  嗚呼!利之為用大矣哉!非勤弗獲也,非恒弗能繼也,終日乾乾而美利乃集焉。然而小人專之以自居,則乾之利天下者,豈為一人設哉!陰柔之情間於中,疲役以懷安飽而自棄其天,凶之府也,倖免者枉耳。是故《易》不為之謀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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