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哀公十六論十一


  禮有可推而准者,有不可推而准者。可推而准者,雖異而貫;不可推而准者,雖同而殊。故曰近不必比,遠不必乖。一色之謂章,異色之謂文。知乎同異文章之情,而後可以言禮。

  喪不數閏,非言葬也;葬不廢閏,葬非喪也。喪非葬、葬非喪之際微矣。喪之不數閏,謂以年斷者也。三年之喪二十七月,閏之積率二十七月而得一閏,則雖有閏,亦二十七月中固有之日矣。天子之葬七月,諸侯之葬五月,大夫之葬三月,士之葬逾月。由逾月而極於七月,其為閏也微矣。閏積而要歸乎歲,閏微而受裁於月,天之紀也。

  喪者,哀死之情也;葬者,送死之事也。哀死者從情,情惡其不足;送死者從事,事惡其不虔,苟虔而事可舉。故從乎死者而為之制,是以自天子逮庶人,喪之期均,而葬之期不齊。故譏葬速之不虔者,允矣;譏葬速之不懷者,非也。自天子達于庶人,有異事,無異懷。信乎速之不懷與,是天子之懷長而庶人之懷短,豈情也哉!情惡其不足,則歸閏於歲以盡之;事惟其已虔,則數閏以月而仍之。葬有事焉,自天子降,煩簡以差,各得其日月而虔。物以庀,功以蕆,同軌同盟外姻以期必至,是已虔矣。已虔而又需之,懼執事者之虔弛矣。

  《春秋》書「閏月葬齊景公」。葬在閏,從其實而言閏,未嘗有譏于其臣子也。喪之與葬,同而異,近而不比,異以成文。嗚呼,微矣!審之於微,纖而辨,殊而歸一。是以善言禮者,不僅恃夫推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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