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哀公十六論十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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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乎惡者,志為上,事為下,刑因之,而以施諸弑君之賊則不然。故滅宋馮而督罪當。馮不以分督之惡,陽生不以分陳乞之惡,其法一也,而乞為甚。 奚以言乞之甚邪?督之弑君,為馮弑也;乞之弑君,名為陽生弑,而實非為陽生弑也。乞之惡不得以視督。傳者以為為法受惡,擬諸裡克之列,是猶擬衛鱄于季路也。陳乞于齊景之父子,縱之斂之,迎之隨之,鬥之以自斃,而己乃以有齊。途之人不可欺也,孰是君子而顧為之欺邪?立荼者乞也,逐陽生者乞也,入陽生者乞也,弑荼者乞也。陽生不得以有為其國,簡公不得以自保其死。陳氏之邪心,非一旦一夕之故矣。華督于馮與與夷之間,未嘗有是阱也,況裡克之於夷吾哉?前乎荼之弑,而高國逐,以空齊也。空齊而後乞之弑成,弑成而後陳氏之威福獨伸以無耦。 劉裕之于晉恭,蕭衍之于齊順,何恩焉而必刃一主以立之邪?裕、衍不以為恩于晉恭、齊順而操戈,則晉恭、齊順不以為裕、衍所立而分惡,天下後世無間辭焉。《春秋》之法,亦用人心之無間者而已矣。然則陽生勿立乎其位,不尤善乎?夫陽生者,雖欲勿立而不得者也,立之而乃以奪之,陽生不能禁其不奪,則不能制其不立。謂陽生之歆於立者,將必陽生之亦歆於奪邪?陽生愚而畏死,其立也,冀以貰餘生也,然亦未有不惴惴者矣。故陽生、晉恭、齊順立於弑君者之手,而不與宋馮等逆,陳乞、劉裕、蕭衍弑一君以立一君,而不但與華督均罪。弗獲已,而僅使視華督之刑,姑從其事而刑之焉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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