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哀公十六論三


  天下有略外之義,無義外之略。略者,一事也,義者,終古也。一事載終古之義,而後其略也不近矣。楚之姑舍吳以報蔡,以為略也,亦非遺義以為略也。報仇之義,非一逞而遂義也,歸於報焉耳。一逞而不振則朒,朒則終不能報,而抑下之。是故劉禪以通好于孫吳,宋高以稱臣於女真,慮及於敗,弗恤而以社稷人民殉之乎?抑將有不能殉,無已而下之也乎?決于殉,是周黨之見譏于君子也。以社稷殉,是欲貿小孝而以大不孝貿之也。

  且夫一旦之氣,信宿而餒,無窮之情,見迫而遷。知不深,勇不固,人役之才而不為人下者鮮。事求可,功求成,以邀功名則陋,以期全其忠孝,則規模宏遠矣。故能蹈義者,慮義者也。略不可遺義,猶義不可遺略也。

  且夫吳、蔡之于楚,怨亦均矣。非吳必報而蔡不必報者也。吳猶蠆也,蔡事楚宗楚,得國于平王,而疾酬之以禍,是苗釀螟生而螟食苗死也。《詩》曰:「秉畀炎火。」惡其於此生而賊此也。紓吳以先蔡,而吳不敢復興爭蔡之師;紓蔡以先吳,蔡睨楚而必要其後,非但其勢然,抑有以服其心與否也。故報吳而先之以蔡,其名正,其志伸,其謀允,其事順,四者義之屬也。君子以義配氣,小人以氣將義。義者,理之中,事之制,非其人不行;一旦之忿,惡足以勝之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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