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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公十四論十四


  咎不與禍期,禍必乘焉。故君子不畏禍,而不迎咎。不迎咎者,不求禍也。豈徒禍哉,咎之所生,非盡其期於咎也。卞急者禍至而弗假愚鈍者以從容之謀;或方在禍,而若有可乘以利用而釋害。斯二者,抑弗獲已而與咎逢矣。

  從容弗假而氣易張,是故鄭、衛背晉而晉不容已於遽求焉,然而咎在晉矣。咎者何也?莫能為主而亟責之也。方在禍而有釋害之機,則捷乘之以制人,是故晉方迫衛於淇、濮之間,範中行一旦以朝歌而東附衛,宜可以緩晉逼而操晉命以自安也,然而咎在衛矣。咎者何也?獎叛人而幹宗國也。

  夫晉知迫衛於淇、濮之間,而孰知捷以荀、范授之衛,衛即撓我於淇、濮也?乃衛知挾荀、範之內潰,因晉人而以難晉,又孰知即以蒯瞶授之晉,因衛人而以大義臨衛也?晉逼衛於邯鄲,而釁即生於邯鄲;衛脅晉以內難,而即以內難脅于晉。晉不能多得之淇、濮而所喪者多,衛乘晉之叛臣而晉保衛之生父。故夫以咎報咎者,禍報其禍,禍不必意中也。晉之逼衛,固不測荀、範之且為衛用;衛之乘晉,又惡知蒯瞶之且為晉用哉?然而君子知之矣。知者何也?知咎之不期禍,而禍應若響也。咎之相報,禍之相沿,每加無已,而後受者烈矣,禍烈而咎深矣。故《春秋》于衛、晉之爭,詳蒯瞶而沒荀、范,授晉以討衛之實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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