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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公十四論十


  記《禮》者曰:「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」是靳禮於上而專刑於下,不足以語王道矣。彼將見庶人之不足備禮,而大夫有議貴之科也,泥於一端,概以全節,斯惡知政本之與禮意哉!王者之法,刑尤詳於貴,禮必逮於下。大夫以下,刑有不足施,王者弗治焉。不治而欲弭其亂,則修禮以自嚴,而銷天下之萌於詞典。知此,可以知《春秋》之議刑矣。

  封建之天下,遞相臣也。遞相臣,則赤遞相君也。天子臣諸侯,諸侯臣大夫,大夫臣陪臣,相遞以尊而分各定。故諸侯專則奪之,大夫竊則誅之;目言其所專所竊,以正罪名而致之辟。專兵則目之,專地則目之,禍施于國、背淩其上則目之。大而不降,小而不遺。《春秋》之以刑治諸侯大夫者詳矣,而惟陪臣則不然。陽虎之亂也,覬殺其主,挾其君公,據邑反兵,蹀血於都市而播惡於鄰國。藉大夫而有此,欒盈、華定之誅所必嚴矣,而《春秋》甚略之。略之者,非謂其罪為不當刑也,以其人為不足治也。人不足治,則罪亦不足刑。故刑有詳于大夫,降于士,而宥于庶人。王者乃以統貴治賤,而不與天下爭生死也。

  刑所不詳,治所不屑,有以治之,而不恃治于法,王者之治太平也固然。而猝逢其亂,起於愚賤,王者將聽之而弗治乎?曰:可弗治者,固弗治也;所必治者,不可弗治者也。故陽虎之欲殺其主,挾其君公,據邑反兵,結強鄰,蹀血都市,胥弗治也。其竊寶玉大弓,固不終竊也,然而必治也。所弗治者何?王者端本以議刑,惡肇于季氏,終濫於陪臣。大夫陪臣,統賤也。兩賤而不相為譏,治其本、貰其末可矣。故刑有不下逮於士,而無不上于大夫之說也;議貴者,非此之謂也。所必治者何?王者之齊天下,置刑而尚禮。齊者,貴賤一矣。寶玉大弓者,先王之以禮鎮元侯而顯之於器與名。惟器與名,王者之以一天下而觀之以禮也。雖暫竊之,必固誅之。出乎禮,入乎刑,為弗赦矣。故刑之所至,禮必至焉。禮修於上,而必達乎下,庶人之不能備物,非其不能備禮也。

  以刑治者,治人者也;以禮治者,自治者也。大夫之漸貴,諸侯之迤尊,非其親之可親,則其賢之可賢,親者弗率,賢者弗能自獎,貰而弗治,獨奈何忍以責之卑賤?故王者治人,不專於賤、略於貴也。若夫以禮下達,緣禮而議賤者之刑,則王者不但治卑賤,而先以自治矣。故書盜竊寶玉大弓,又書得寶玉大弓,自治之詞也。自治而乃以治人,出乎典禮而後即乎典刑。王者之治卑賤,惟自治焉耳。自治而治人略矣。後世之議刑者不然,多求卑賤者於法,而寬之於禮,曰:禮者不下庶人者也,刑者大夫以下之所詳也。束濕鉗網,一以不道無將之辟,摘愚賤之冥趨而禁之。至於國家之大典,人道之大倫,吝以曉然播告於天下,逮其顯相背犯,則又以過誤而寬之。此無他,自弛於禮,弗能修明,而後恃刑以劫天下,刑禮上下之間,顛倒混施,而上慢以下賊也。故刑日繁,禮日圮,人而致之禽,生而致之死,可勝悼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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