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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公十四論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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伯之不伯,諸侯無攸保,將自保也。自保者,立國之本計;邦交者,人倫之大節。並行而弗相奪,君子之道不當如是邪?伯之不伯,舍之而弗為之遲回,非君子之薄也。伯之不伯,姑系之而只以自傷也。 齊桓之伯也,成乎寧母以通王貢。為通王貢之名者,王貢由齊而輸也。諸侯致貢于伯,伯致于王,則不純乎王,而貢者多矣,是猶季氏之盡征而貢於公也。齊始之,晉因之,悼公改之,平公增之。觀夫子產之爭,叔孫豹之請視邾、莒,則竭侯國之力以供億一伯久矣,大夫又從而私索之,然則將欲自保而姑系于伯,內虛其國,外弗與恃,國勢之所必詘。故諸侯之奉伯也,名小詘而實大詘也。南宋諗金之必亡,而不能自絕於歲幣,金亡而隨之,遲回而不舍,宋以天下斃焉。百里之提封,其不足以勝此,明矣! 竭立國之資,上不以媚王,中不以修備,下不以紓民,委之於孱憊之壑而意又睽焉,是將以國命民膏賈長厚之名。君子之厚也,非此之謂也。《詩》雲:「魴魚赬尾。」勞民以奉君也,文王以之。以文王之事殷者事伯,殆乎愚子割肌以療母之後夫也。使伯不以列國為腴,列國不以伯為漁,伯不以列國為薪,列國不以伯為斤,雖失其道,猶將依之也。苟得其道,南國之所以戴文王也。《詩》雲:「父母孔邇。」君子豈欲人之輕去其父母哉?《春秋》書魯之平齊、鄭以背伯,惟其非父母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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