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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公十四論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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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人為與,而委怨於人,未有不失人者也。故《姤》之二曰:「包有魚,不利賓。」象曰:「義不及賓也。」義不及賓而委之賓,是委義也。賓本無魚,而委之魚,魚在賓矣。魚不及賓,而我及之,賓不固獲魚,而魚不固怨賓,是委賓以魚而委義於賓矣。義之所不及者,利之所違。身任天下者,雖欲不慷慨自任而不能。義,吾義也;利,吾利也;怨,吾怨也;未見怨之可委者也。 晉失諸侯,鄭首叛之。然則治鄭者,舍晉其誰任哉?晉任之,然後與諸侯圖之。晉不忌鄭怨而以為功,諸侯不邀鄭功而安於無怨。伯者之以屬諸侯,糾天下,固非此而不得。晉之不能而委討鄭于魯,則何如勿討之為得乎?魯能服鄭,則魯不必晉,而可以逞于諸侯,鄭將蠱魯以亢晉,晉無庸矣;魯不能服鄭,則魯之不利,晉之不利也,魯小損其實,而晉大喪其名,晉無幸矣。 魯無固爭鄭之心,薄伐于鄭,而鄭不固怨。魯方責鄭之親晉,鄭方覬魯之合齊,兵加之而不怨,魯意且釋,而鄭是聽,晉不能必魯之不叛,而況鄭乎?魯弗固怨鄭,鄭弗固怨魯,無故而激人以相怨,魯且自喪其所謂而怨晉之嗾己,晉無辭也。 嗚呼!委怨於人者,人之力且窮,人之憤且平,人之相酬也亦藉手以告無過,進不能為之圖功,退不能為之任禍。故魯一侵鄭,再侵齊,齊、鄭益急魯以蠱魯,而魯長舍晉以東合矣。故知委怨于人之失人,義之所違,即利之所窮也。 晉嘗失鄭矣,鄭移禍于宋,晉不使宋當鄭,而自任之,悼公之所以服鄭也;晉嘗失齊矣,齊移禍于魯,晉不使魯當齊,而自任之,平公之所以下齊也。服鄭而宋益親,下齊而魯益固。悼、平之伯,伯之微者也,而自任也且然,況桓、文之盛乎!晉委鄭于魯,乃以委魯于鄭。諸侯之兵競起而散,非固委也,人抑末能收之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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