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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公十四論五


  俘人之君,甚矣!甚其無忌而為之也。襄、昭以前,滅人之國者不及其君,猶有忌也。楚之以蔡獻舞,夷之亂中夏也。晉之以潞嬰兒,伯之治夷狄也。夷之亂中國,固無所忌;伯之治夷狄,固可弗忌也。均為分土之諸侯,俘其君,將臣僕之,以加人者,人得而加之。當其淫以逞而不知忌,夫豈有人之心哉?蔡以之加于沈,鄭以之加于許,宋以之加于曹,魯以之加于邾,國失其所以為國,君失其所以為君,不相驅以亡而不得矣。

  且夫勢果有定乎哉?俄頃之勢,而乘之以為名,天下之至賤而安忍者莫是過也。沈一不會於召陵,而疾被俘殺。召陵以前,新城以後,蔡之宜得俘殺者百年,而以責沈於一旦,曰吾有名而固有義也,所為至賤而安忍者也。故滅人之國,貪也;俘殺人之君,忍也。貪者吾將懲之以仁,可使勿貪;忍者吾將懲之以義,不可使無忍。苟忍而襲義以為名,即有名矣。有名而義不得施其懲,故君子甚惡夫安忍而蹈乎至賤,無從而救之也。孟子曰:「惡死亡而樂不仁,是猶惡醉而強酒。」俘人之君者當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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