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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公二十九論二十八


  《春秋》之與晉,不如其與齊。齊失伯而猶列之侯,晉未失伯而先已夷也。《春秋》之狄楚,不如其狄吳。楚進而以中國之治治之,吳終不以中國之治治也。楚頵、虔之弑,為誅其賊。鄢陵君傷,目言楚子,通之乎中國之君臣矣。吳遏與光,死于戰而不言滅,不戚其兵死也。吳弑其君僚,不著其賊,不足與誅也。不得其說者,以為僚不宜立,宜見弑,而賊可無治。衛剽篡立,猶目寧喜,僚之失正未烈於剽也。抑以吳之大臣不早廢僚而召弑禍,歸罪於大臣,是大臣特不能知權以建非常,而遽即上刑,賊反逸焉,輕重之衡傎矣。故曰:屬辭比事,《春秋》教也。刑比其類,例比其同。以知僚弑而不目賊,以吳之為狄已甚,而不足治也。故大均天下者法也,齊為天下伯,晉自為伯,君子以法進退之,而大均平。辨夷夏人禽之維者禮也。楚以僭王夷,吳以被發文身夷。君子以夏治楚,而退夷之,以禽治吳,而進夷之,而大維清。

  所惡於夷者,無君臣父子之倫也。以大倫故而別夷夏,不以夷故而廢大倫。商臣、比所以服刑于司寇,所惡於無君臣父子者,疑於禽也,疑禽則治之。斷髮文身已成乎禽,君臣之義、父子之恩複何望焉?號舉吳以視,司冠之所不治也。別夷于夏而王事興,別人于禽而天道正。以王治晉,以天治吳,聖人無異用,人事有異受,故曰:理一而分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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