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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公二十九論二十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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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侯之世子必名,故當喪有故而亦名。子般之以名卒,猶子同之名也。王世子不名。會於首止,君在而不名,則君沒當喪不名,審矣。以是知書「王猛」者,非以「猛」系王也。猶之乎鄭忽、齊小白、莒去疾之以國系名也。王室不可以言「周」,則曰「王猛」,猶雲「王國之猛」雲耳。王國之「猛」,猶之乎「王劄子」也。系「猛」以王國,猛可以有王國乎?猛可以有王國,則猶敬王之即得稱天王不名矣。猛不可以有王國,為猛治也,故從乎「王劄子」之例,以名猛而絀之。猛可以系之王國,為王室治也,故從乎鄭忽、齊小白、莒去疾之例,以國系猛,而誅子朝。猛可以系之王國,胡為其不可以有王國邪? 長幼之大倫,天下之公議也。父子之仁,兄弟之恩,當其事者自喻之,義也。景王之意,廢長立少,秩大倫者所不與,猛所不得而奪也。長幼之大倫,天下之公義,人子不可得而奉乎?曰:奚可哉?故伯夷者,非夫高人絕世,不可遍責天下人子之行,而苟弗伯夷,尚得以為子者也。孔子曰:「道二,仁與不仁而已矣。」孟子曰:「欲知舜與蹠之分,無他,利與善之間也。」苟弗伯夷,不即均乎盜蹠者,小德之或然也。苟弗伯夷,即均乎盜蹠者,君臣父子兄弟之間也。子朝以幼奪長,乃先王則有其志矣。先王之志不行,猛立而朝爭,則罪專朝而猛免。先王之志或奉之,朝有挾而猛爭,則猛與朝分罪。《春秋》書「王室亂」,王室之人皆亂人,非獨朝亂也。非獨朝亂,而猛先之,朝乃應之。是故敬王未立以前,《春秋》不目子朝之惡,而以王猛居皇,系諸「王室亂」之下,明乎亂王室者猛也。父子兄弟,稱兵相向,曲直為輕,先後為重。苟先之矣,雖直,曲也。苟欲弗先,雖欲不盡責人以伯夷而不能也。故君子之責人,不遽求其如舜,而責人之子也,則必之以大舜、伯夷、泰伯而不為苛。故曰:瞽叟底豫,而天下之為父子者定。定者,必至之准也。 朝有奪長之心,而猛先之以事,故猛未卒,朝不適罪。朝既有爭猛之事,而敬王立以靖亂,故猛已卒,朝惡不戢,敬王討之以有名,然後目尹氏立朝之惡,而正敬王居尊之號。敬王所奉以討朝者,爭猛之無罪也,朝篡而成乎賊也。王猛所挾以首亂者,景王之過也。挾父過者,不孝之尤,則不可以誅人之不弟也。追景王之失,以治子朝於他日,義著於天下,君道也;名王猛以絀諸世子之外,掩子朝之惡而未發,義喻於當人之心,子道也。當人之義,動諸心,悅諸慮,不可以名爭,不可以天下之公論為所挾,故曰「義內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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