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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公二十九論二十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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葬者,人子之事也。君弑而賊不討,以是為無子矣,故不書葬,有賊臣以當罪,而子猶與於惡也。雖然,與於惡而惡亦滅矣。罪定於推刃之賊臣,特以不葬誅其子,使視夫捐其親於溝壑者,當不孝之罰。以情議法,等殺差也。 若夫為世子者,既弑其君親,大憝之刑,致一而已,則不復以不葬再誅其子,已從乎重,舍其輕也。已從乎重,複從乎輕,是猶可求之於為子之道,而大惡逸。故蔡景、許悼之書葬,不復以子處其子也。臣弑君,賊不討,以不葬誅其子;子弑父,賊不討,不以不葬誅其臣與其餘子。何也?葬非臣事也,喪有主,而弑父者為喪主,亦非餘子事也。身為儲君,分尊勢逼,威行於中外,恬然就宮中為逆而代之立,中材以下,為之臣與其餘子,固不能旦暮討也。君子矜焉,而有待,不遽誅也。且不葬之罰,誅世子者也,臣與餘子終不能討,亦不於葬誅之。法之所麗,貴賤之差辨矣。 知此,則蔡景、許悼之葬,其義也。許止之為梟獍,又何辨焉?曲說者求之於葬不得,則又求之於日,無所不為許止解。意者其樂梟獍之私昵乎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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