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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公二十九論十四


  稱陳侯之弟,親愛之詞也。親其所固親,愛其所必愛,陳侯之于兄弟未有過焉。而嗣子殺,身恚死,國旋以亡,何也?非陳侯之不宜親愛其弟,陳侯之不宜親愛其奸也。

  以弟故愛之,雖奸而非保奸;以奸故愛之,雖弟而非友弟。天下有與其兄弟謀殺其子,而恬然不疑其忌我者乎?則天下有兄弟命我以殺其子,而可受命以無拒者乎?必拒而不拒,非奸人孰能任之?招自任,而陳侯推心焉。故曰:保奸非友弟也。

  是故命之殺人而不應者,其忠易見;命之殺人而力自任之者,其奸易見。惟庸人則不然,恒忠其所奸,而奸其所忠。志已不可戢,命已倒持,而後恚忿從之,自斃速矣!

  嗚呼,不得有道之子臣而與屬焉,不得輔仁之弟友而與交焉,必也與之謀非常之事而不遑,命之以非望之功而不居,志所欲為率與同為而不應,己所好而猶為發其短,己所惡而猶為稱其善者乎!《易》曰:「或出或處,或默或語。」言其不相比也。用其道,則蠻髦自效;反其道,則兄弟為奸。招之恣行而無忌也,陳有骨鯁之宗臣,猶弗敢也。陳之無人也,溺之忠其奸而奸其忠已久矣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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