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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公二十九論十三


  《春秋》之紀陳亂也,其詞詳,詳以憫陳,而莫憫乎陳侯溺之卒也。廢偃師,溺志也;屬招以立留,溺命也。招奉溺命,成溺志,然而溺終憂恚以自殺。嗚呼!一往之夫,始之以一往之志,假手不可恃之奸人,志已露,命已移,雖欲止其燎原之勢而不可得,則惟有憂恚以死而已矣。

  故夫天下無可恃之奸人,而尤不可恃者,奸之在兄弟姻婭間者也。乃君子處不令之周親,豈必厚疑之而固絕之哉?其猶可養也,命之必正而導之順也。故曰「中也養不中,才也養不才」,無棄焉無疑焉之謂也。其尤奸也,不可養也,有弗命,而命必正也。故曰「烝烝乂,不格奸」,勿使得有為之謂也。

  悲哉,溺之愚也!天下有與其兄弟謀殺其子,而能保兄弟之不相逼者乎?殺子之志已露于兄弟,則兄弟習我之忍而胡弗相師以忍?殺子之命直授之兄弟而不忌,則兄弟且忌我之忍而胡弗先我以忍?已使奸人窺我之忍,則彼灼然早知我之不可終事,而我猶恬然相倚以共謀其宗社,迷者日迷,猜者日猜,身不死,國不亡,其胡待焉!

  偃師殺,溺恚以死,留奔,過受戮,招乃逸罰於越,故莫憫乎陳侯溺之卒,其弱不可瘳,其禍不可弭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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