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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公二十二論二十二


  懲惡之法,已敗者戒,未敗者誅。已敗者天既治也,未敗者天所未治也。天所未治,為之行誅,故曰贊天。

  君而見弑,固有不善之積也。見弑於臣,天之治之,足矣。顯其所以然,而人知戒,無容更加誅也。臣弑其君而逸於討,天治之所窮也。於是舍其君召弑之罪,而專治弑者,不得分惡於君以從減也。臣之弑君,雖即於討,乃以賊臣之死償君之弑,而不相抵,亦天治之窮也。雖受討而惡名猶不可辭,而後天討蔑不伸也。故齊諸兒、宋與夷之暴,齊光、陳平國、蔡固之淫,衛剽之篡,齊商人之逆,至於見弑,不施貶詞,而況外樹大勳,內誅權逆,若晉厲公之固非無道者乎!

  故未弑,則責君以道,道先自治也。已弑則略君於法,法審其重也。方治臣之弑君,而複治君之見弑,則是以平恕處亂賊而以申商治君父,法之頗,不如其無法矣。明著其見弑,而人主固可以鑒矣。略其所以弑,而後賊窮於蔓辭。蔓辭窮則爰書簡,爰書簡則國法壹。故曰:「《春秋》成而亂臣賊子懼。」辭窮而法壹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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