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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公二十二論二十一


  以梗概求義者,執一以齊之,一則泥。泥而不通,強為通之,則入於亂。故欲執一例者,未有不終於亂義者也。不知稱國以弑,薛、莒、吳、晉之有異,抑弗獲已而為之說曰:「厲公無道,欒書不得坐視,固將易位,而程滑遽弑焉,故沒書之名以貰書。」夫厲公之召弑,亦除惡之亟爾。曹髦之事不成而司馬終篡,厲公之誅未竟而三晉終分,天也。豈必如司馬德文欣然以宗社奉賊臣而後為有道哉?

  夫厲公之不若諸兒、平國、齊光、蔡固之鳥獸行,審也。抑不若齊商人之躬為大逆,審也。彼諸君者,或弑之,而無上之刑必正,則無道者固不足以藉賊之口。乃厲公以奉周治秦,亟中夏攘荊楚之大勳,曾不足以保首領于其臣,而弑之者無罪也,不亦慘與!

  諸侯危社稷則變置,非其臣之謂也。故曰得乎天子為諸侯。變置者,惟天子獨耳。以天子之權授諸大夫,廢置之不得,則無已而弑之。弑之而不足以為罪,覆加大有為之君以無道之名。率天下以禍義者,非此言其孰邪?故知書偃、丐厥之四賊者,情均逆,辜均重,刑均辟,殺均無赦。主名不可偏坐,而舉國之刑伸焉。孫複之以定晉案,得聖人之旨矣。惡有差等,則法有獨伸;罪無同異,則刑無偏置。獨伸之而非有縱,眾被之而非有酷,義精而宏,詞同而意異。故曰《春秋》者,義海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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