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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公二十二論八


  《書》曰:「罰弗及嗣。」及者,相累及也。故惡有大小,子孫族姓有與不與。惡大而與者,非累及之罰所正矣。趙盾躬弑其君,其子孫族姓怙盾之能乎弑,以舉族而貴于晉,惡大而與者也。在禮,臣弑其君,在官無赦。今法:謀反大逆,期功同居皆斬。盾逃其刑,同、括服辟。《春秋》書曰「殺其大夫」,何也?非夫罰之可弗及嗣而弗及也,非夫嗣之可弗及罰而弗及也。

  魯討東門,鄭討子家氏,晉討趙宗,皆其所不得討者也。鄭襄,賊所立也,晉景、魯成,賊所立者之子也。討歸生之族而戴堅,討同、括而戴□,討歸父而戴黑肱。其以賊所立者為不可討邪?抑可弗忌於所立者而討之邪?賊所立者不討,但乘賊之死,利弱以討其族,是法之張弛一因于勢之榮落,而無固法也。弗忌於所立者,正名為賊而討之。於是而季孫之竊,欒書之弑,明示君父之死生懸於其手,姑縱而實操之矣。故亂臣賊子,凡民之所得誅。而心乎逆者,竊法以行,竊名以逞,則不得與凡民齒,而不授之以行討。

  《書》稱「火之燎原,猶可撲滅」。前此者,已無及撲矣。行父、欒書之惡,方燎者也。禮遣歸父,以大夫之名,與同、括所為,不撲其灺,而撲其焰也。使黑獺無挾以討高歡,玄感無詞以誅楊廣,亂庶沮夫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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