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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公二十二論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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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易》曰:「比之匪人。」奚以知其為匪人?匪人者,殆非人與!與相近者,見可利焉,不圖遠也;與同病者,見可乘焉,不慮以益夫病我者也;弱於己者,見可攻焉,不推以己也。敝敝於齒舌錙銖之間,見可怨焉,不察其不足以為怨也。喜非人之喜,怒非人之怒,與非人之所欲與,攻非人之所忍攻,故曰:不亦傷乎!夫傷,非但己者也,傷夫所與比者,行自傷矣。故匪人之有國而敝其國,匪人之有家而毀其家,匪人之有身而危其身,無他,見己之喜怒而不見人之險易,見人之強弱而不見己之存亡也。春秋諸侯之可與比者,鮮矣。 強於己者,不可與比,固比之。弱於己者,不與比,而更傷之。魯之於邾、莒也,宋之于曹也,衛之于邢也,皆比焉而見可利,以見可怨者也。雖然,之三國者,猶未嘗與彼而同病者。夫邾之於鄫也,莒之於郯也,均之為弱小,而更弱者傷矣。雖然,其病猶未甚也,至於鄭之于許而極矣。北不得于晉,于許焉償之;南不得于楚,于許焉償之。許亦日敝,敝以奔命于晉、楚,而鄭惟此之為怨,一伐再伐。許不訴楚以難鄭,弗姑釋也。一遷再遷以三遷,終導楚以滅之,而歸利於楚。嗚呼,鄭於是而不可以人理求矣!求之於人理而不得,抑不可以人情求矣。相乘相攻以相胥于亡,鄭殆不復有生人之心矣。匪人者,非人之類也,《春秋》絀之以狄,其存亡為不足恤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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