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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公二十二論三


  奉大義者不可以無略。略者,取捨之遲速,名實之弛張。遲速之機,徙義之幾也;弛張之宜,措義之宜也。略裁於心,心制以義。故略之與義,均出而互用。《春秋》書五國之伐鄭,大其伐也。鄭合于楚以侵衛,導楚以大盟諸侯,鄭於是不可不速伐,晉於是不可不速以伐鄭。魯、宋、衛、曹受嬰齊之盟于蜀而戴楚,晉於是不可不速連四國以伐鄭,魯、宋、衛、曹於是不可不速伐鄭以輔晉。

  冬十一月,楚人盟諸侯于蜀;春正月,晉、宋、魯、衛、曹會伐鄭。略之以速為利,義在速矣。晉乃以不忘諸侯而避楚,諸侯乃以不固親楚而悖晉,故敗于鄭而不書,以為無暇謀其不敗也。鄭合于楚以侵衛,導楚以大盟諸侯于蜀,鄭以是不可不伐,晉於是而不容已于伐鄭,實也。討邲之役,名也。不名其實,而名非其實者,晉知弛張之宜矣。

  楚師之北,晉罷于齊而不與敵,魯、衛、宋、曹歘然盡喪其守,以受楚盟而戴之。若此者,咸與鄭分惡,而晉不可執言于鄭矣。邲之戰,晉救鄭,而鄭合楚以陷其師,名之可執者也。弛其不可執,以張其可執,晉乃以無愧於名。

  楚師之北,齊實啟之,而鄭特與俱。首禍者齊也。齊已挫而請服,則不可咎楚兵之所自至而更以責齊。齊不可責,舍齊而專責之鄭,是舍首以誅從,固不若邲之咎為鄭所獨任矣。且鄭之合楚以病中夏,非自侵衛始也。戰邲以來,相承以党楚者,十年於斯。而邲之戰為其禍始。

  張其獨,弛其同;張其源,弛其流。晉之名乃以無爽於實。名因于實,實成於名,名正而幾速。晉不內愧,宋、魯、衛、曹疾應而無嫌,鄭亦無以為口實而相抵,乃以坐困嬰齊而待其覆。略之有定,義之無回,君子獎而大之,其宜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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