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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論十二


  嬴秦之為無道,天下之所知,乃秦之為無道,固有為也。固有為,則固有其道。固有其道,則必有與道相得者焉。夫婦之義,至秦而定,至漢而章,是猶與道相得者也,古未之逮也。

  《春秋》書郯、杞之女來歸,平詞而無異,非《春秋》之不以為異也,當時之習,周之制,不之異也。婦之不若,夫出之,正矣。婦以不若出,而猶備其車服,厚將迎送,歸告諸宗廟,史張大而無降詞,顯書於策以垂後世。若是者,將以成出者之厚,而弗忌乎獎所出之薄,過矣。周之道所為文勝而傷其質也。《歸妹》之象曰:「君子以永終知敝。」永終者,永君子之終;知敝者,知細人之敝。不若而可出,出而以禮將之,使可嫁也,君子之以永終也得矣。乃不若而出,出而弗替其禮,細人於是乎無慚而翱翔於去留,細人之敝所必至,君子之所當知也。

  臣之於君也,可存可亡,翱翔於去留而不失其榮,則細人無忌于毀其國。妻子之于夫也,可合可離,翱翔於去留而不失其寵,則細人無忌於毀其家。故三代之喪天下也,無仗節死義之士,賢如箕子,而猶遜志于周。秦以上之無烈女也,視其夫之死亡若遺,而《凱風》《有狐》之詩乃以陳之太史而無嫌。臣之不二君、女之不二夫。秦以後之所為名教也,細人敦矣。周之道敦于君子,薄于細人;秦之道薄于君子,敦于細人。夫君子之以敦為德,而不惟其文也。且天下而不皆君子矣,則無寧勸細人之敦者,為以別人道,而成俗者大邪!

  臣之無適君,封建之天下,仕乎侯國者可矣。侯國之臣,猶今之屬吏也。故以封建之臣禮,事郡縣之共主,非妄人焉不能;則以郡縣之臣道,責封建之陪貳,於道不得矣。若妻之于夫,古今均也。是故秦漢閑家之法,古未之逮也。《春秋》從周之文,無能改焉,雖史氏而弗為異詞,以為人道之缺,俟之後王。故曰:「其或繼周者,雖百世可知也。」固必有所損益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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