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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論十


  戰之有主客之辭,曲直之案,輕重之衡;尊卑之差,親疏之別也。均乎可以為主,則及者志戰者也,所及者應也。曲直之案,輕重之衡也。或情相等,或義不相掩,則及者尊統卑,親加疏也,所及者卑疏而不可使為主也。曲直之案,輕重之衡,一事之褒譏也;尊卑之差,親疏之別,人倫之體裁也。人倫之所系,一事之得失不足論已。

  以魯視諸侯,魯親矣。為我親者,我所尊也。戰于奚,戰于紀,戰於甗,以魯及者,親加疏。若曰:我不欲戰,則彼不我戰,不使敵之加我。親者全乎尊矣。以中國視楚,中國尊矣。尊於中國者,我所宜親也。戰于城濮,戰于邲,戰于鄢陵,以晉及者,尊統卑。若曰:楚不敢必戰,晉與之戰而後戰,不使楚之加乎中國。尊者全乎尊,而於我親矣。尊之統卑,親之加疏,人倫之紀也。尊或失其可尊而必尊之,親或失其可親而必親之,全尊親之體也。義系於尊則不問其曲直,義系於親則不相為重輕,以尊親為裁也。體裁者,因天之理,正人之紀,一事之是非,不足以掩之矣。故城濮之戰,得臣志之;邲之戰,林父所弗志也;鄢陵之戰,楚晨壓晉軍而陣。之三戰者,志皆在楚,而奪其志以伸晉,功不問其成虧,義不問其得失,因天之理,正人之紀,而大義行矣。

  嗚呼,晉、楚之力敵矣。以晉統楚,非實也。乃聖人力奪諸楚,以柄授晉。迨夫長岸之戰,以楚及吳,而聖人之情愈有不得已者存矣。楚不可尊,吳愈卑則楚可尊。楚非可親,其親吳也,則無甯親楚也。夫吳之與楚,僭王均也,而吳則被發文身之吳也。以臭味言之,楚於我親矣。故《易》曰:「黃帝、堯、舜垂衣裳而天下治,蓋取諸《乾》《坤》。」《乾》《坤》毀,則無以見《易》。無以見《易》,天地不可立,而況於人乎?

  所欲者曰及。及者事之主,所及者聽也。欲戰則戰,不欲戰則已,故主乎戰;欲平則平,不欲平則可弗平,乃主乎平。宋之受圍也亟,欲平,其情也。且不有欲平而卒得平者乎?欲平則平,楚弗得不聽,宋得以伸其欲,而宋伸矣。伸宋者,《春秋》之勿使楚人伸也。宋之得伸者,宋固不自屈也。惟不自屈,故君子以可伸而伸之。其自屈矣,則強猘之楚不聽其平,是欲平而不得平之勢也,惡能為平主哉?見圍經年,死守而不為之屈,上下有同力矣。力同,則同欲者伸。故以人書者,顯非其君臣之私,即楚而失眾也。

  嗚呼,楚之猘也,兵未加而先靡以從,若魯歸父之策者眾矣!宋終亢之,殆于亡而後姑與之平。與之平而楚不得不聽,宋於是而有死之心以報晉也。晉之伯,宋兩困于楚,而晉無一矢之救,宋終不屈,以聽晉而輔之。是宋有大勞于晉,而晉無造于宋也。無造而不忘,戴之以死,終春秋之世,魯、衛、鄭、蔡叛服不恒,而惟宋不易志。知天下之無王,則不可以無伯。知伯之不可恃,而終不恃夷,宋之以厝國於不傾者審矣。魯、衛、鄭、蔡,或亡或削,而宋免焉,非王偃之狂,不先六國亡也,宜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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