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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論四


  禮行於不可繼,則必承之以亂。周制諸侯為天子服斬衰,不可繼者也。不可繼者,非謂夫人之情欲末能勝而遂弗勝也。斬衰之制,居倚廬,晝夜哭,旦夕一溢米,杖而後興。若此,固不堪以治人事矣。是以嗣天子之處此,總己以聽於塚宰。諸侯之服三年,將誰為之聽邪?夫臣猶子矣,而嗣王不言,塚宰聽之。則夫塚宰者,蒞其官,居其處,在事則若未有喪也。侯之誼不篤於塚宰,塚宰聽而侯獨宅憂,是尊卑疏戚之等殺不立也。故以知諸侯之為天子服斬衰,有其服而已矣,宅憂之制,倚廬之居,溢米之□,旦夕之哭,固不與嗣王若也。

  乃夫君子之以服服喪也,豈徒其服哉!哀之所至,服以變焉;服之所成,哀以紀焉。以服配哀,質生文也;以哀配服,文行質也。誠信于中而達於外,則起居動靜言語謀為,無不准此矣。故服者躬事也,哀者心紀也。起居動靜言語謀為,心之緒、躬之實也。襮于躬,弗本於心,感於心,弗改於實,則亦胡貴此菅麻者為哉!

  不能廢事以從心,則不能閒心以從服。事亂之,心渝之,始之於不容已,而繼於所可已者亦弗之已,此必然之勢也。若水之下,導其流而不能複遏也。故行之未幾,而諸侯之淫于禮者,遂並棄其服而不恤。其始曰:受命以君國,固莫非王事,而不可以喪廢也。其繼曰:以喪食喪居而聽一國,力非所堪,無已而居食且無改也。其終曰:夫飲食宴樂之不廢,而況于禮崩樂壞之宜恤者乎?於是而天地社稷越紼行事之邪說登矣。嗚呼!鐘鼓振於縣,干羽舞於綴,黼黻假於躬,飲福拜胙相慶於位,哀無複餘,而敬不問其所自生,禮之亂也。居然以對天地鬼神而無慚,則何如其早為之節也。

  《虞書》曰:「百姓如喪(平聲)□考妣」,圻內百官從嗣君以斬衰終也。「四海遏密八音」,四海諸侯服有殺,而弭樂以終三年也。言樂之遏密,則禮視此矣,謂冠昏賓祭之不行也。但言遏密八音,則服之斬衰,食之饘粥,居之倚廬,皆不與嗣王眾子圻內百官等矣。節之于服食居處,而後可節之於宅憂不言。節之於宅憂不言,而終不縱之于行禮作樂。以是為折中之極也。天理順,人道宜也。

  不可以為樂,則不可以為禮。不可以為禮,則無資以將敬。無資以將敬,則不敢以事神。廢郊者,非廢天事也,不敢以不備之禮樂事天也。猶夫人之子喪,廢宗廟之祭,非廢祖事也,不忍以哀毀之余情,施斯須之敬于祖也。若夫臣民卑也,兵刑食貨賤也,以哀餘之情治之,尊不廢卑、貴不廢賤之道焉耳。故諸侯之喪天子,惟《虞書》為允。周之舊制,子夏之所傳,殆於過矣。「冬十月天王崩。春正月蔔郊。」周道之不行於天下久矣。諸侯之慢,蓋亦制禮者之失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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