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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論五


  嗣君居憂,聽於塚宰,不廢事也。諸侯喪天子,弗諒陰,亦不廢事也。夫喪有不廢之事,非獨民事矣。母之憂,不廢父之養。孤子當室,執父之喪,不廢大父母之養。諸侯居其喪,不廢王之貢。民事,卑者也;父、大父母、天子,尊者也。尊者之事有不廢,故儒之駁者為之言曰:不以王事廢天事。似矣,然而其駁也。何也?養,地道也,陰道也,故主乎愛;祭,天道也,陽道也,故主乎敬。陰陽異發而殊情,故愛之與哀,可同時並致而不相妨。哀,陰用也。其與敬陰陽異用,移乎彼則失乎此矣。

  郊社之事無養道,惟宗廟為有養道。宗廟之養,薦也,非祭也。自天子達于士,喪不祭而固薦。庶人薦而不祭,喪無廢焉,不廢養也。愛與哀不相妨,無庸廢,故不廢,同之推也。哀妨敬而敬為虛,敬妨哀而哀為替。故大哀廢敬,異之別也。郊社之事敬而非愛其輟,明矣。

  敬乃成乎禮,禮乃合乎樂,禮樂之所弗至,敬弗至焉。此有廢有不廢之道焉,而奚以尊卑貴賤之相奪者言哉?陰陽之異用,夫人之情也固然。達其情而禮達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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