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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論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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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治《春秋》者,先大義後微言。求諸大義而不得,於是求之於微言;求之大義而得矣,抑舍而求之於微言,則大義蝕,而黨人之邪說進。故大義已昭,信聖人焉足矣,黨人之言勿庸也。三《傳》者,皆習聞見於黨人以蝕義者也。故我知趙盾之弑其君,而他無問焉矣。 《春秋》書曰:「宋督弑其君與夷,及其大夫孔父。」賊罪正,忠效立矣。宋人之言曰:「殤公立,十年十一戰,民弗堪命。孔父為司馬,弗能改於其德。」黨詞也。《春秋》書曰:「晉趙盾弑其君夷皋。」罪人得,大法審矣。晉人之言曰:「晉侯侈,趙宣子為政,驟諫不入,不競于楚。」又曰:「趙宣子,古之良大夫也,為法受惡。」黨詞也。 夫二君者,抑豈若楚虔之虐,齊商人之逆,齊光、陳平國、蔡固之禽行哉?彼數君者,且不逭其賊臣之辜,而奚足以為盾逭邪?抑以為盾之未躬之也,則司馬昭之當辜,亦未嘗躬之也。豢死士以競勇於廷,穿之所與弑者,固盾之爪牙也。抑或為之說曰:趙盾能討穿也,司馬昭能斬充也,則可免弑君之罪。(茅堂胡氏雲。)然則朱友恭、氏叔琮殺,而朱溫免矣。既以手不推刃寬之,而抑以「不競于楚」為之名,枝詞兩設,以曲出其罪,情之窮也。兩端設詞,而黨人之奸露矣。 以微言伸幽□者,得一言而不白之隱白矣,奚事詘於東而又救之於西乎?且黨盾者之毀靈也,奸亦易見。靈之立也以繈褓,屍位十四年而見弑,曾未及於弱冠之年也。太甲之狎不順,成王之信流言,欲遽加之以不君之罪,亦奚不可?而固弗以不君終矣!彈人而觀其避,童子之嬉耳。盾執國政,能競于楚,豈一執彈童子之能制之邪? 當靈公繈褓之日,範山已早知北方之可圖;迨靈公既弑之後,楚乃疆舒、蓼,問周鼎,而趙盾不能以一矢爭及乎?縣陳入鄭,逼宋滅蕭,晉伏處穴中而不敢一問,盾之所以經營者何在?荀林父以其私人而承盾之跡,乃以大衄於邲,而晉幾亡,尚得起早夭之靈公於血刃之餘,以為盾分過哉?不競者盾,倖免于負國之誅,而反假為行弑之資,不亦僭乎? 靈之立也,非盾心也。盾怨襄,而欲絕其嗣子久矣。盾固與靈不兩立也。罷外爭以專圖之,伏死士以劫持之,盾之刃無日而不俟於靈之脰,所忌者襄夫人之啼耳。夫人逝而刃發,夫豈一晨一夕之故哉!晉人黨而為之詞,傳者習而徇其妄,乃假為仲尼之微言,以蝕《春秋》之大義。嗚呼,橫議流,人心蠱,而天理之滅久矣! 華氏世執宋政,故孔父被從昏之名;趙氏遂有晉國,故靈公專不競之咎。勢之所集,勢人歸之;利之所在,利人榮之。強者為之盡力,辨者為之飾智,黨人行其好惡,天下喪其是非!王宗盛於六代,而同逆之導不與含應同誅,乃得並美于謝安。南軒延譽于君子,而不忠之浚,不與檜、卨均罰,乃得齊名于趙鼎。勢利在廷,而國是亂;勢利漸於野,而公論亡;勢利移于史,而綱常毀矣!況乎以黨說傳經,托聖言而為亂賊勸哉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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