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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十三論一


  君見弑,篡者不在國,則不坐篡者。故宋馮、晉夷吾不坐,而坐華督、裡克。篡者在國,則坐篡者,故衛州籲、齊商人、魯軌與接坐,而公子翬、仲遂、得臣、行父減。《春秋》之于內無達辭,由桓之正月不稱王,見殺于齊而以地,知其坐軌以減翬矣。由仲遂、行父、得臣同詞,而無首從,知其減三卿以坐接矣。

  然尤有辨。宣之坐也,減三卿以使宣當罪,而無窮宣之詞。桓之坐也,窮討賊之詞以加之,則是桓之罪不啻宣也。君見弑而篡者在國,一也。乘間僥倖以弑且篡者,不窮其辭;處心積慮必篡故弑者,窮其詞。嗚呼!此《春秋》之法所由異於一切也與!

  夫使乘間僥倖以弑且篡者,同於處心積慮之元憝,猶之可也。乃使處心積慮必篡故弑之元憝,同於乘間僥倖之賊一切受法,則重於彼而此不適重矣,奚可哉?故夫立法以定刑,一切以為嚴重,將以震天下,而大奸覆以不懼。大奸之懼,懼《春秋》焉耳。是以刑不綦果而綦慎;慎不輕果,所以致果也。減宣而有留詞,桓之辜乃以不赦,慎故不可複逃也。一切者惟其不慎,不慎則陷入者有挾以鳴。陷入者有所鳴,而當辜者亦因以鳴。枝葉長,辯駁繁,殺日積而民愈犯。申商之法,怨有餘而懼不足,無他,不慎而已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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