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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公十九論九


  商臣之罪,晉在所當討乎?曰:此非一切之詞所可制也,故曰可與立未可與權。天理者不息,不息故密,其惟純粹以精,退藏不忒,而吉凶善敗亦於此乎受度。若夫一切之詞,立一義以該一切,可與否盡之矣。可與否既各成其端,端各有義,故天下無爭仁而有爭義。吉凶善敗,巧曆所不能殫,乃爭一廢一而不顧其中,皆一切之詞之所蔽也。

  最下之說曰:夷狄之無父無君,自相蹄齕以終於亂,中國之利,勿問可也。似也,而惻隱之心亡矣。且所惡於夷者,惟其取人之倫而滅之也。所惡於彼者此,而又幸其若此,誠反之心而不亦已傎乎!

  其次曰:王者不治夷狄。不治則無乎治矣。無乎治,雖弑父與君,而固無治也,又誰與揀其重輕哉?夫不治者,謂要荒之外,聲不相問,跡不相及,其興其喪,非我所知也。周裂土以封楚,授服以爵楚,其與中國,固嘗與乎盟會觀問之事矣。故不治雲者,漢之于冒頓、宋之于完顏雍是已,雍弑亮。而非楚之謂也。

  又其次曰:中國所虞者,楚也。楚且有覆載不容之罪,乘其罪而執之,是一舉而兩義伸也。於是而楚之臣子,內憤大憝,外資義問,從中而應,戮商臣以謝晉,改立君以聽命於中國,雖使之削王可也,此因義以成乎利矣。嗚呼!惟此之為說,似是而尤非,以蠹王道,莫之或先也。

  夫義,一而已矣。大義在我,無所容假,而更假一義以益之,則並所秉之義而俱偽。「立心無恒」「莫益之,或擊之」矣。夷之僭王,子之弑父,奉義以治之,致一而已足。故曰「一人行,則得其友」。陰懲其僭,而陽討其弑,則是僭不足誅而必待其弑也,抑弑不必討而惟僭者之弑為必討也?拓跋氏之以脅蕭鸞,惟無可秉之義耳。有義可秉,而此之脅,楚之臣子豈不足以察我之情實,而暋焉恣我以得志乎?是故拓跋氏終不能得志于齊,浸文王而用此,亦不能得志於昆夷,而欲望晉之得志于楚也,不亦難哉!

  湯武之放伐,施之君父而無嫌,志號一焉耳。志一號一,內顧不誠,用詐且不足以有功,而況於用義邪!是故一切之詞,遽可其可,遽否其否,不患乎無執。而以處兩端之中,歆止歆動,幸以為利,掩以為名,則功必墮,而義先喪,自非可與權者,固不足以與於斯矣。且所謂權者,亦非軼可否之兩端,以有其神變也。立者因道,權者因心。立者心合道,權者道從心。心合道則道畫心,道從心則心生道。欲心生道,必無往而非道。無往非道,縱廣於道,因時以憤盈,是故可亦人之可,而有其必可,否亦人之否,而有其定否。以此而決大疑,誠於發,誠於義,則誠於功。帝王之所以張弛進退,宰天下而無嫌者,此而已矣。今且執大權以決此疑,則商臣之逆,其必討焉,固也。乃其用以討者,則非若前之所雲討者也。

  義有序。序者,心之倫也。夫楚固非不治者矣,然屙癢之關心,固不能與中國齊也。內之國中,上之王室,下之友邦,晏然無可生其怵惕者,則當時之大憤,固莫急於商臣矣。故宋之于完顏雍,不可討也:吾君父之仇未報而問彼之君父,則心已先乎熠矣。惟內顧之莫闕也,志暇而義充,楚非不治者也。於是而聞商臣之辜,怒盈於中,誠將其勇,憤於一往,莫之低回,僭王猾夏之罪,留以俟之他日。不幸其亂,不冀其服,致果成劉,得罪人而他無求焉。用斯以往,楚之改君以聽命,有隕自天,非所望也。定而複叛,固其所也。揭日月以行,無有陰匿,而或為陽聲,則志亦易獲。而楚之臣子,不能操我於所挾以相撓。王者之治遠人,君子之治亂賊,惟此焉耳矣。

  用斯以往,其未可以望之晉也,明矣。內之國中有急焉,上之王室有急焉,下之友邦有急焉。晉之所急者尤多,而急不在楚。急不在楚,則惻怛憤怒之心不生。義心不生,則義道不生於心。道不生心,則誠不動物而物撓之。心不生,道不立,誠不動,物遽可遽否,徒然托于道以成其欲。幸而止焉,歆而往焉。嗚呼!此大同之以納景喪梁,萬曆之以救鮮疲國考,曾不如置而弗問之苟免於咎也。行止之幾,吉凶之本,無他,心而已矣。心者道之權,德之流行者也。不知天德,不可與言王道。為一切之詞者,弗思耳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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