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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公十九論七


  禮議自下,成之於上。大事於太廟,躋僖公,成其惡于文公也。惡開于臧辰,而成之於公,不分惡於下也。故有國者,議道莫審乎辨奸。奸者,道之賊也。辨奸之道,以言為類,不以言為質。考其初終,揆其從違,察其所自歆,發其所必護,而奸無所容矣。故夫臧辰之以尊禰蠱文公,非徒然也。辰之所歆,附僖以為功;辰之所護,絀閔以逃罪。蓋辰者,莊之末年已執魯政,般、閔再弑,叔仲再逆,推國之存亡於年少位卑之季友,浮沉于逆亂之廷而不舍其位,則其初終從違之際,不可掩矣。

  乃所附托以自為功者,僖之附伯苟安,傳之嗣子,容容多福已耳。故其以伸僖也,非固有愛於僖也。僖未之伸,則閔不得詘;閔不得詘,則閔固辰之君也。閔固辰之君,弑而辰不問,辰不得免於惡矣。惟伸僖以長,則閔若不可以立;閔不可以立,將慶父可弑而辰可弗問,於是乎辰可以為社稷之宗臣而持權于魯。操此心也,自非文公灼見其奸,殄其邪說,豈夏父之流可以口舌爭逆順者乎?閔弑魯亂,僖公立以靖國,正也,無待于詘閔而後伸者也。僖立以正,惟無嫌于為閔之臣,故無愧於為魯之君。辰不使僖為閔之臣,則亦與辰之浮沉於賊者同乎亂,而不足以君魯。故文公之以大正事親者,正僖之臣閔,而僖光矣。此之不謀,詘君父以為奸人之淵藪,沒其大正而陷之不正,文公之成乎惡也,奚容辭哉!

  嗚呼!辰之為言,亦榮親之說,制人子以必從者也。惟考辰仕魯之初終以知其所護就,斯情窮而詐見,可不惑矣。故夫奸人者,無一言之可聽者也。子曰:「君子不以人廢言。」非是之謂也。言加于君父,非非其人者之得言;人党於亂賊,終不復有一言之可聽。故《詩》曰:「盜言孔甘,亂是用餤。」非其言之盜也,盜者之言甘亦盜也。知盜以知言而惡其免夫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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