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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公十九論一


  通《春秋》之文以知其義,常事之大者,以筆為貶,則削者之無譏可知也;以削為貶,則筆者之無譏可知也。昏祀蒐狩,失正則書,故知不書者之得正。公即位,有故則不書,故知書者之得正。「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」,正也;所以正者,周道然也。「百官總己以聽於塚宰」,殷禮也,殷尚質,質從乎情;周尚文,文從乎理。然而質有廢文,文無廢質,故曰:「鬱鬱乎文哉,吾從周。」後世言禮者,有大患焉,患夫議與任者各挾所值而不相成也。議者不值乎任,推情以求至,而不知情之固有其理;任者迫於所值,審理而未得其安,乃不知理之不遠乎情。故崇殷禮者,挾總己之說,責嗣子以其情,將欲使曠年無君,開奸邪以窺大位,曰:必爾以終三年之愛,而後人子之情至。乃以議之,則無與瑕之而固不可行矣。於是任者乘其所不可以非之,曰:三年之喪,非今之能行者也。夫然,而挾天位之重以為名,便人欲之私以為實,將遂稅衰麻,弛遏密,錦衣玉食,軒縣佾舞,若非是而曠天工者然。嗚呼,此禮之所以自亡,不相為成者賊之也。

  疏衰之服,饘粥之食,自庶人達于天子,禮也。逾年改元,冕服以告廟臨群臣,小事從其司,大事決於喪次,禮也。逾年即位,從其文而不廢質;服喪三年,從其質而不害文。故殷之質未備乎周之文,而從周之文不廢殷之質,則挾天位之重以為名,便人欲之私以為實者,其邪說不得立矣。食旨不甘故弗食,聞樂不樂故勿聞,居處不安故勿居,君子之居喪,若是焉耳矣。天之所命,親之所畀,臣民之所待,以制其亂,以保其危,戰戰慄栗,無疆惟恤,夫豈食稻衣錦有可樂而生其不忍者比哉!故衰絰可以臨,堊室可以議,含痛隱憂而不相為妨,負荷克家而以終乃事。若此者,亦既與喪紀相成而不悖矣,則何疑邪?

  或有疑者,即位之冕焉爾。夫疏衰之三年,固不可斯須去也。《禮》有兄弟之喪,則服其服而哭之,反次而後反服,是伸之斯須而不廢其庸哀,文之所以不害質也。即先君之位,承先君之國,以終始先君之大事,其視兄弟之喪不尤重乎?伸斯須之冕以共天命,亦何疑邪?故孟子之所告,滕文公之所行,盡之矣。服食達于庶人,命戒廢於在殯,周之道,春秋之法,如是焉耳。孔子曰:「古之人皆然。」周不爾也。周不爾,而子從周弗從殷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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