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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二十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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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稱子而沒其殺,武當罪也;瑕稱公子而目其殺,瑕不當罪也。稱公子者,瑕之未嘗君,審矣。系乎元咺而言及者,咺貴而瑕賤,制在咺而不在瑕,咺累及乎瑕也。瑕不當罪,則衛侯惡矣。以死君之詞,稱乎生君之代,知武之成乎篡也。然則握髮之喜,讓國之名,元咺訟君之飾辭,而傳者徇之也。瑕附咺後,而不改其公子,知瑕之未立乎其位也。然則元咺立瑕之說,衛侯殺瑕之誣辭,而傳者徇之也。衛之君臣,其亂滋深,免於惡者,其惟瑕乎? 故無能已亂,姑勿自亂也。無能遠害,姑勿徼利也。太上知亂,替治日之權寵以自抑;其次不與於亂,守治日之名位以自安;最下利亂,乘君父之不幸以自幸,上假光復之名,下希擁戴之功,賈複、諸葛亮、劉琨、崔圓之不能免此,而三代以下君臣父子之倫以蝕,況武與喧以挾仇讎以攘君父者乎! 執義回天,臣主相挽維以圖存,上不啟君父之怨,下不授亂臣以名者,非有他也,遠其利而已矣。屋漏在上,知之在下,稍有低回於利之心,而咎不能辭矣。故令景泰不徇王文之邪說,於謙不受宮保之虛榮,安之以無有亂之心,不浮於所得者以自崇,則死不足以為憂,加之惡名而不足以為辱。《大過》之上曰:「滅頂之凶,不可咎也。」公子瑕之死見哀於《春秋》,衛侯雖欲被之惡名,不可得已。惜哉於謙之不講於此也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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