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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二十六


  惡之尤者,則目言之:王之殺佞夫,鄭之克段,晉之殺申生,宋之殺痤是也。衛侯殺武,削而不書,故知許衛侯之殺也。許衛侯之殺武,不許鄭伯之克段,段未篡也。未成乎篡,可以全恩;已成乎篡,可以伸義。故兄弟父子之間,莫大於先造逆節,而罪坐為主矣。

  段之逼,武之篡,皆有挾焉,而所挾者別。段挾母以逼兄,母之志可伸者也,而寤生為忍;武挾晉以篡君,晉之志不可厭者也,而叔武為賊,允矣。叔武懲衛侯之失,攝國以守,下晉以請複其君,正也。懼宗社之亡,立乎其位,亢晉而仇之,猶之可也。挾好于晉,受晉命以位,幸兄之不返而竊國焉,人理滅矣。且衛侯之失國,亦謀國之不臧,而非若太康之從欲,厲王之播虐也。外得罪于伯國,而內無大咎於先君,其君若臣,共謀一國,而托之不固,謀之既敗,專委罪於一人,為臣子者,方賣主外市,挾仇敵以奪其位,叔之逆百于段,而奸倍於象。雖有仁人,不能為之庇矣。

  藉舜之處此也,則如之何?曰:緩追逸賊,親親之道正,於此焉宜矣。不取殺弟之惡,加之不能如舜之衛侯,無求備也。義重於討賊,故於討之者無求備焉。《春秋》成而亂臣賊子懼,懼此以夫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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