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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二十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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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衡之設,可以審大,可以審小,可以程重,可以程輕。物之貴賤,人之知愚,蔑不用也。以等一切,以度一物,蔑不准也。今有權衡於此,鈞石用之而效,銖累用之而差,以程金玉則審,以程蒯枲則迷,用於君子則底于平,用於小人則任其紊,無為貴此權衡矣。王通曰:「《春秋》,王道之權衡。」謂此焉耳。以程天下而准,以程一國而准,以程萬世而有通義,以程一時而有適用,中國賢主以開其大治,夷狄小人以救其凶危,大而不疏,互成而不相悖,無意無必,無因無我。仁之溥,義之貞也。 《春秋》之于楚,貶之無餘,而進之不遽,立天下之權衡也。其殺得臣、宜申、公子側也,與中國同辭而無異,精一事之權衡也。為天下言,則楚君之淫刑,楚臣之自斃,中國之幸也。為楚言,則君臣之道喪,刑殺之法淫,亦人道之憂也。夷狄之勢屈而中國之利興,此不待權衡而審也。既為君臣,則不可以無道,既有刑殺,則不可無法,雖在夷狄無能掩也。此非權衡而莫審也。 且夫君子之待惡人,中國之待夷狄,恃我之貞勝而不恃彼之召亡,則權重於己而無僥倖之心。業已為惡人而又加之暴,業已為夷狄而又益之亂,則彝倫益斁,塗炭益甚,生人之禍益烈。固君子之所重憫也。憫之重,則姑從其末,就一事而程其失,救已甚之禍以仁天下,而不悖於古今之通義。子曰:「可與立,未可與權。」非精義者,其孰能與於斯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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