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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二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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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不可以勢取,而勢逆則義墮;力不可以旁求,而旁撓則力屈。《易》曰:「安其身而後動,定其交而後求。」以成義也。故晉不得齊、秦,則不可與楚戰。晉之得秦,固得之矣,若其于齊,交之無素,結之無因,且齊猶是伯國之余,而不相下也。東西懸絕,而曹、衛哽其中,衛尤擁諸侯之戍者,以遏塞其聲問,晉即間道以馳一介之命于齊,而齊必弗信,況其鳥道已絕,而肸蚃不通邪?故破衛之塞,而後齊師可下;援齊以堅秦,而後秦人不孤。定其交者,必為之安其身,君子之所尚也。且晉之于齊,交之無素,結之無因。往者葵邱之會,中道回轅,而齊且西怨矣。一旦而收契闊之齊,托以生死之命,夫何以哉?智取力脅,則先逢其怒;詞卑幣厚,則只召其辱。是故收齊之心以定一旦之交,非去其甚惡而平其深怨,未之動也。 夫衛者,齊所再造之國也。桓屍未寒,遽倚夫瑣瑣姻婭之荊蠻,收莒党魯,無故而兵加齊境,揆情則不仁,度理則不義。齊之仇衛,義所得仇,明王之所不禁也。斂盂之盟,晉方厚結齊以有事于楚,遽納其蟊賊而強之同歃,此齊、魯之不能得諸郯、莒者,而新起之晉其能以加諸積盛之齊乎?故責晉以不受衛請,非知勢者也。勢有逆順,義有從違。勢之所順,義之所安也。逆情理以受衛,而抑齊之所可仇者,以從其姑息之愛,抑非知義者也。謀莫大于收齊以堅秦,知莫審于卻衛以結齊,義莫大於拒逆以撫順,權莫大於定中國之交以毀夷狄之黨。益以知再起晉侯之文以冠伐衛,大晉侯之伐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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