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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九


  末者,本之所生,非本之所必有也。故曰:物有本末。非有末而無本,亦非有本而即有末,互相為有而各有其有也。互相有,故未當有末,則治其本,本治而末從;各有其有,故當既有末,尤嚴其末,末之善敗尤甚於本也。有種樹者於此,勤壅共根,數加灌焉,而日剪其莖葉,以為無足理也,則豈複有本哉?《春秋》書「晉侯殺其世子申生」,本治也;書「裡克弑其君之子奚齊」「弑其君卓」,末治也。治晉侯者,一治而無可再施之治矣。迨奚齊、卓子之弑,猶追源而罪晉侯,以貸裡克。是則墨胎亂次,伯夷可以弗逃;蒯瞶不孝,衛輒可以稱兵矣。晉侯之殺世嫡,不父不君,責其無人之心可也。而必其有裡克之弑,以為不爽之報,然則裡克者,天其假以致罰於獻公乎,裡克奉天誅而可弗咎矣。是孔子可假陽虎以殺季斯,亦可假季孫以逐僭八佾、竊兩觀之魯君。權倒於下,不極乎大亂而不止,是故君子之已亂而敕刑也。

  當其本之已凋,則急救其末以息亂,而漸向於治。若其惟本是圖,本失則莫懲其後,顧獎末之亂以勝本亂之所必有,夫安得堯為君、舜為相,而後施五品之教於天下也哉?堯為君、舜為相,本大治而末從,則又無所事《春秋》之法矣。子曰:「天下有道,某不與易。」此之謂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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