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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八


  卓之稱君,正裡克之為卓臣也。奚齊之稱君之子,正裡克之為獻公臣也。獻公卒,克奔鄭,未嘗一日立于二孺子之庭,君臣之名胡為定邪?國人子奚齊,克固無可不子,國人君卓,克固無可不君。則君臣之名定矣。名定則義正,義正則刑中。是以正裡克之弑,而不得以出亡辭。克之君卓,惟國人之君之也;克之子奚齊,惟獻公之子之也。有天下者受命於天,有國者受命于王,仕其國者受命其君,故獻公之所子,克不得而弗子也。前乎奚齊之未立,克為獻公之臣矣;後乎奚齊卓之已弑,克猶為晉之臣矣。臣乎獻公而刃其子,臣乎晉而戕其國之君,臣則必受命焉。受命則名不可釋,名不可釋而刑不可逭。故目言其弑,速即刑而弗容貸也。

  若夫卓,則克固欲弗之君矣。乃君者,豈人臣之可或欲而或弗欲者邪?克之于晉也,爵位猶詔于國,田裡未收於野,與事卓者比列而為大夫,晉所君,克何能弗欲君之邪?如欲弗君,則亦弗為之臣。蘧瑗之得為君子而賢于晏嬰,惟其去而已。去則非臣;入而弑,則固臣也。不潔其身以求瑕於君,亂臣賊子誰則無辭,而奚但克哉!

  且夫克之安忍以弑二君,推其心,豈果以為義之所必弑乎?扳亡人而立之,己居不貲之功,以長有晉政而已。方且欲長有晉政,而何辭于為晉臣也?觀其辭曰:「不有廢也,君胡以興?」而克之賊心見矣。不道之臣,不令之子,惡莫大于韙於為之名而從其欲。公子翬以惠公之志為名,曰:「隱非吾君也。」衛輒以王父之命為名,曰:「蒯瞶非吾父也。」君子亟奪其名,則氣不可以作。故曰君之子,曰其君,名正而刑罰中矣。故獻公之溺嬖,不可以為克分咎。《春秋》業以殺其世子目晉侯,不待貶奚齊為非子而絀卓為非君也。惠公之同惡相戕,不可以為克矜,為書曰「殺其大夫」,以明晉侯之既以大夫酬克,則不足以討克,而非謂克之猶可貰也。禍亂相仍之國,殺之而不戢,各正其名,各服其辜,而不相蒙,當其事者為之主,則獄有所歸而得所懲,以是為權衡而銖兩交得。故曰:非聖人莫能修《春秋》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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