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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七


  理有必順,勢有必均,偏有必傾,咎有必悔。襄王不子,惟大位之是求,倚齊以制其君父,桓公歆於名之正,事之成,而不恤理之逆,勢之欹也,故上激而惠王、宰孔挾楚、晉以蠱鄭,下濫而襄王終以不孝開內釁以幾傾其國,桓公蓋未幾而悔此矣。

  寧母之會,卻子華以懷鄭伯,有鑒於周,而後管仲之言易從也。葵邱載書,首不孝之誅,冠諸樹子之上,殆以是戒襄而扶其傾與?雖然,其已晚矣,徒以取媢于襄王,而成宰孔之妒也。故悔于己者,無庸懲於人。懲於己,以不重受子華,則鄭為之賓;懲於人,前已裂不孝之防,而繼欲挽不孝之流,則襄王終無悛心,而宰孔反操其短。《易》曰:「不遠複,無只悔。」君子之于過也,有複而無悔;悔不救敗,是以君子重謀其始也。

  當桓公翼戴之始,平以酌理,順以循勢,合諸侯之忱辭,匡惠王之溺志,命發王廷,建鄭而遠帶,則王情以平,宰過不顯,父子君臣取正于雍容之下,雖文王之請釋炮烙者,不是過矣。惜乎,桓之不及此也。然而《春秋》厚誅鄭以伸桓,而不正首止之責,何也?不以文王之道責桓公,聖人之刑書也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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