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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五


  召陵之役,齊之得志于楚,未也。楚亦元德之裔,而周之封也,寧殄滅之,而後可以得志與?雖然,以齊為得志于楚,固未也。王號未削,弦黃之師旋起,包茅之貢不以時修。故谷梁子曰:以桓公之得志于楚,為已僅矣。桓未得志于楚,而《春秋》以已成之績紀之,然則《春秋》之所求于楚者,如是而止乎?揚雄曰:「齊桓之時縕,而《春秋》美召陵,《春秋》達時以知權。」謂齊之求于楚者,如是而可矣。所謂時者,非謂當時諸侯之不能,而桓僅能之為愈也。時之不能,桓獨能之。君子之道,不責其所不能,而責其所能。桓公能之,而僅能乎此,尤君子之所責。故夫言時者,非幸桓之猶能乎此,而諒桓之僅能乎此也。

  何言之?桓之于楚,不正其僭號之罪,則楚無由而自削其號;不數其犯夏之惡,則楚末由而輯其兵。惟桓終不期大得志,故小與之以可懲。則何也?楚之僭號,周之賊也,楚之犯夏,鄭之禍也。桓未能乎鄭,而大不得于周,則欲責其僭,而周固順之,責其犯夏。而鄭不我征焉。今雖有孝子疾其父之敵,而父且昵之,則彼反挾父以相難,而先受不孝之名。雖有友兄,人捶其弟而代之訟,弟且陰去我以党於所捶,則未有不屈者矣。以惠王為之君,以宰孔為之相,內有叔帶之構,餌鄭以反援于楚,而申侯之徒,操長短離合以瓦解諸侯之勢,乃欲桓之大得志于楚,削其號,輯其侵淩之兵,是或縛其臂而望以扼人之吭,形礙而理不得伸,豈待問哉?僭王伐鄭之罪,桓不可聲;陘亭之下,桓不可戰。有詞不吐,欲戰不能,猶且取召陵之盟以全中國之威,故《春秋》以桓之得志于楚者為可矣。

  夫桓於此,其勇於義與?則尊王,大義也;存鄭,至仁也。挾至仁大義以臨人,假周之威,挾鄭之怨,周與鄭亦豈能顯比于楚以相難哉?雖然,所惡于伯者,惟其假也,假仁義以恣行而無所忌憚也。有能不假而量時,忌君以養晦,顧內以圖全者,則豈不獨賢乎?子曰:「齊桓公正而不譎。」以是為賢于晉文也。桓溫不忌其君,西滅蜀而北伐燕,如孫綽者,猶將操清議以持其後,況君子哉?故說《春秋》者,責桓之不請命以伐楚,則過矣。請則不得伐。舜之不告而娶,義通此也。不請焉足矣,而又假挾之以為名,是與曹操之伐袁紹者均,陳琳固將反唇焉,胡屈完之獨不可邪?故曰:齊桓之時縕,以傷周而惡鄭也,揚雄之於此知言夫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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