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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三


  《禮》曰:「諸侯不生名,滅同姓則名。」齊滅紀,晉滅虞、虢,皆同姓。不目言其滅,而施以生名之刑,《春秋》之所重創也。

  佹諸之于虞、虢,寢不甘寐,操必噬之毒以自封殖,而與周分天下。充其志,非忌不可居之名,則翦宗周如摘疣也,而尚何有于本支?宮之奇曰:「桓、莊之族何罪,而以為戮?」大奸元憝,食人不擇,以滅同姓為罪名而科其罰,是猶責蛇之不能釋蛙也。

  諸兒不得紀,不足以表東海;佹諸不得虞、虢,不足以長西河。故王室與婚,而紀卒不免。齊桓方有事于周室,而晉若罔知,壹志以吞頷下之肉,如攫金者之見金而不見市,故《春秋》不復責焉。不復責而責之,取其狎而已矣;不復責而弗之責,敦內治焉耳。內治之無過則哀之,特書曰「紀侯大去其國」,哀之也;內治之有過而足以亡則咎之,特書曰「虞師晉師滅下陽」,移晉之罪以咎虞也。既咎之而抑哀之,再書曰「晉人執虞公」,諱其亡而若禍在一人,猶哀之也。故充諸兒、佹諸之志,則周不能存,而《春秋》亦無資以作矣。

  周之所以存亡,春秋之所以興廢,莫危于紀虞之亡。斯二滅者,天下之大故也,而暇與不仁之人治滅同姓之罪乎?衛毀以喪亡之餘,志不及於天下,一旦之忿,忘其親而貪其土,猶夫人也,則亦可以親親之道責夫人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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