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僖公三十一論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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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子曰:孔子成《春秋》,而亂臣賊子懼。不逞之徒,君父可以推刃,而何有於《春秋》!聖人之于彼亂賊者,尊逾其君,而親逾其父乎?知君父而不知聖者有矣,未有不恤君父而恤聖者也。乃君父所以見弑者,惟無以生奸臣逆子之懼而已。法弛則不懼,刑濫則尤不懼。刑之濫,必成乎法之弛。故雖有嚴威,日取其臣子束濕之,而適以成乎逆。乃立法之審,均平專一,得所歸而不濫,則雖凶人之善,脫無所委,而魄褫矣。《鳲鳩》之君子「正是四國」,專一之謂也。 立法之不審,莫大於不專。不專而濫及者怨。濫及者怨,而所宜坐者乘之而亦怨。怨則悻怒以受法,而掩其懼心。濫及者眾,則必有不可以概受刑者焉。均此濫及,而或抵法,或逸於法,則法撓。抑必使之概受法也,則且以傷恩妨義,而持法者已與分其惡。法撓於所不得加,與夫加於所不得加而分其惡,亂臣賊子有可反之唇而終不懼矣。《春秋》之法立,而亂臣賊子帖耳戢牙以不敢動者,惟其專也。故般、閔之弑,一歸於慶父,而哀薑不與。慶父奔,而不即司寇之刑,則魯人蒙佚賊之誅;慶父縊,而敖猶與世卿之列,則不志慶父之死,不葬閔公,法得所歸,嚴而不貰也。若夫哀薑,非惡之首也。淫亂之釁,在莊公既薨之後,慶父已成乎竊位之勢,蠱之以樹內援,弱靡而漫從之。故責哀薑者,以其不閑家而與於亂可也,遽從重而使分慶父之大惡,則慶父之惡分矣。慶父之惡分,則哀薑奔,而亦可聽慶父之奔。哀姜不絕,而慶父之嗣亦可卿也。首逆之賊,游泳于濁水之涘,而多所匿矣。且分惡于姜,薑受誅矣。薑受誅,而僖公君臣其可以得志邪?文薑從乎弑,弑夫也。哀姜聞乎弑,戕子也。母戕子,嫡戕庶,妒媢之所成,悍婦之恒也,而使與覆載不容之賊同甘心焉,僖公、季友其能恝然任此而不嫌乎?般與閔,子也;僖,亦子也。母戕子而子遂戕母,為之名曰「討弑君之賊」,遂無嫌焉,是則人爵重于天倫,討逆者之逆什百於所討者矣。故悼其薨,迎其喪,如禮以葬之。魯之所為,猶秉周禮,以服天下者,用此道也,而《春秋》許之。許僖公之母哀薑,而後弑君之辟專之于慶父,刑得所歸,而持法者無嫌於分過,雖有凶人,能無懼哉?喙不得以反鳴,辭不得以蔓引也。 故以大法威天下者惟其審,審於法者惟其專。深文旁及而概舉焉,亂臣賊子反竊法以成其逆。趙後姊弟蒙虐殺庶子之刑,駢首就戮,而王氏乃以攬漢于掌,成其篡而無忌。不審以行法,亂賊之資也,可弗慎與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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