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王夫之 > 春秋家說 | 上頁 下頁 |
閔公三論二 |
|
大勝不以力,大力不以爭,大爭不以遽。故曰:小不忍則亂大謀,蓋惡遽也。大名不可遽挾,大惠不可遽成。救焚者遽,不待操鉤缶,徒手以赴之,與於灼而已。拯溺者遽,聞井有人而從之,與俱陷而已。 齊桓公存三亡國,皆以不遽為道,故《春秋》謹書其節目,樂其成也。于魯則先以仲孫,而後繼以高子;于衛則先以無虧之戍,而後繼以楚邱之役;于邢則兩出師,一不與狄戰,而猶為聶北之次也。不遽于魯者,如療瘵者之無治其龍火也;不遽于邢、衛者,如免豚于虎,衛其豚而虎自逸也。 季友之志不得,慶父之援不削。遽治慶父,則魯人挾疑而相亢。晉文公以此斃衛之君臣於訟。邢、衛之立未固,遽與狄爭,則乘勝負於一往,而邢、衛已重敝於爭。晉文公以此幾喪宋,而僅不僨於城濮。有匡亂賊距戎狄之大名,而不挾其名以與匪類爭生命,有存絕世奠亡國之大惠,而不為焦灼沾濡之容,以見德於顛隮。是故桓公之持此正矣。《詩》曰:「于鑠王師,遵養時晦。」養之所以鑠,無見其鑠,而鑠甚也。齊桓其殆庶乎!故曰:大爭不遽。然且使立僖于魯,而慶父不逋;立邢於夷儀,而狄犯夷儀;立衛于楚邱,而狄犯楚邱,則其爭也未艾。乃立僖而慶父必逸,遷邢、衛而狄不敢再加之兵,則桓之力悍矣。如建千石之鐘于岑樓,而三尺之童莫能以莛扣也。故曰:大力不爭。從容于落姑之盟,繼遣輕車之使,徐修其衣服乘馬之贈,翱翔版築之間,視國賊之與狡夷如蚊蚋也。故曰:大勝不以力。 違是三者,有討賊距夷之名,則必暴之;有救患之惠,則必驟予以為恩。悻悻然建仁義之鼓,驅其人民,以人家國為孤注,大聲疾呼,死競於一日,不審而為宋襄之敗。弗獲已,而用晉文之譎。如者而言仁義,吹火而反滅之也。仁義,貞勝者也,貞於勝者不挾貞。故曰:小貞吉,大貞凶。建侯行師,道存焉矣。 |
學達書庫(xuoda.com) |
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