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莊公九論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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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之末年,魯猶合紀于齊,而誓以存也。莊立一年,而郱、鄑、郚遷。三年,而紀季以酅人于齊。四年而紀亡矣。以桓之躬負大慝,淫昏無信,齊且忌而弗能有紀,魯之權猶重也。諸兒蠱一婦人以取魯,蠱一魯以有紀。魯敝于房帷,而紀裂於東海。屋漏在上,知之在下,齊之巧用其淫虐,而紀之不辰也,亦可悲已!魯侯之次於滑,聊以解國人也。終桓之世,魯為紀主,則桓之遺臣,固有不欲棄紀者矣。姜氏始譴莊公為滑之師,以蔔之亂不自保之鄭,而終以葬伯姬,謝魯之父兄;若莊公者,則豈有謀紀之心哉!紀亡未旋踵,而早與齊為從禽之樂矣。 齊以淫蠱其君母,而以狩蠱其狡童,故女謁之禍,恒與狗馬聲色為類,以敗人之國家。收莊公於禽荒,而薑氏之言無不行,姜氏之言行,而齊侯之志無不得矣。劇哉女謁之制天下!奸人因之,而求皆得矣。柔餌人君于嬉遊弄好之中,一操其呼吸,而宇宙在其攬,固方從哲之所以成乎弑者,此而已矣。紀侯之去,禚之狩屬詞書之,而紀亡之故可知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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