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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十四論四


  天地之大德曰生,而親親之仁出;聖人之大寶曰位,而尊尊之義立。斯二者同出而異建,異建則並行,同出則不悖,並行不悖而仁義合矣。嫡妾之分,尊尊之義也;庶子君而崇其所出,親親之仁也。子以母貴,母以子貴,何為其不可哉?所不可者,夫以子故寵妾而使埒於嫡也,是以欲敗禮而自棄其尊。故惠公不可以夫人之禮禮仲子,光武不得以陰後之貴貴東海。若僖之于成風,昭之于齊歸,漢哀之于傅氏,先君無匹嫡之愆,而嗣子有推尊之義,何為其不可哉?夫不可以嫡道加之妾,子則可以己貴致之親,義之正,仁之推也。若夫子以己貴加母而有不可者,則惟伉君母以俱隆而蔑君母也。禘于太廟,致成風為夫人,則已伉矣。君母祔于祖姑而配食於考廟,則尊伸矣。妾母別宮以祀,不祔不配,而加以夫人之號,亦何為其不可哉?土無二王,而太王、王季可並世而與帝乙同其王稱;君無二後,君母、妾母亦可並世而同其殊號,一也。不祔不配,而義正矣,尊以徽稱,而仁推矣。豈相悖邪?

  或為之疑曰:人子不以非所得者加之於親為孝。妾母而稱夫人,非所得也,加之於親,非仁矣。且庶子之嗣立,受爵于天子,受國於先君,非己所私也。序天之秩,守天之位,而以私恩奉其所生,非義矣。夫非所得者,親之不可得,抑己之不可得也。親不可得,己可得之,則猶親得之矣。苟以為親所未有,概不可加也,則天子之養,諸侯且不得並,魯有四飯,僭莫大焉,而況於匹夫?然且舜以天下養瞽瞍,而備物之養,下逮於食力之庶人,徒為瞽瞍之應得而加之無疑與?

  抑且曰:養者賤也,名者貴也,養可移而名不可假也。審然,則舜徒以所賤者事親邪?備物之養,非以為物也,己所得有,不敢儉於其親焉耳。天下者,固非己之私養也。舉天下之公養以致其私恩,移天下之公尊以伸其私敬,何為其不可哉?所不可者,臣伉君而蔑君,妾伉嫡而蔑嫡。呴呴之仁,虧義者也。仁推而義無不正也,則君子何疑焉!故獻皇之加帝號,盡孝者所必伸也。崇廟號,加十六字之諡,躋諸武廟之上,則導諛之臣為之也。君臣之分,嫡妾之等,父母之恩,三者酌而成乎追尊之禮,達于士大夫,而無殊于天子。《詩》曰:「永言孝思,孝思維則。」思以為則,則不過其思而無歉於思。知禮者,達此而已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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