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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十四論三


  利害之所生,先事而知者,或以理,或以勢。勢之可以利,勢之可以害,慧者知之,不待智也。智者察理,慧者覺勢。勢之所知觀於月,理之所知觀於火。莊周曰:「月固不勝火。」幾於道之言也。觀於月,雖遠而無固明;觀於火,雖近而有適照。有適照者有適守,無固明者無固心。是以雖或知之,不能擇之;雖或擇之,不能執之。鄭莊公之知是已。慧足以知父兄之不能供億,母弟之不能協和,不足以有許,而猶姑有許也。慧足以知覆亡之不暇,許之不能固有,而欲乘人之亂,以貪許田之易也。逮其身死國亂,許不能有,而許田亦為魯複矣。《詩》稱「居常與許」。□則徒喪祊而成人之篡,何為者哉?夫慧足知之,力不足以守之,而終於亂,月火之喻征矣。

  勝欲者,理也,非勢之能也。理者固有也,勢者非適然也。以勢為必然,然而有不然者存焉。晉獻之無道,有子之不甯,而霍、魏、虞、虢且安然寢處之矣。是則有弟而不能協和,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,勢之有也。齊桓以喪亂之餘,撫有齊國薑氏之子孫,且失其序,而譚遂終入其版章矣。則新邑虢、檜之子孫,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,勢之有也。故勢者一然而一弗然,有可照而無適照,則有其明而無其固明,恃此之知以勝朵頤之大欲,不亦難乎!是故大智者以理為勢,以勢從理,奉理以治欲而不動於惡。夫苟知之,必允蹈之,則有天下而不與,推之天下而可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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