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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十四論二


  建號之義,表以德,是寓箴也;貞觀、大中、正德之類。 紀以功,是建威也;建武、建隆、洪武之類。隆崇以瑞,是欽天也,天子有善,讓於天之義也;元鼎、神爵、崇禎之類。 承以先,是廣孝也;紹聖、延佑之類。 期以休,是同民也;太康、至治、成化之類。□皆文之不害者也。其諸不可者,倡異教,乾封、如意、久視之類。 私福祉,長壽、崇慶、萬曆之類。 於道非宜,固人主之所宜戒。尤非法者,奄有祖號而不讓,蒙古再稱至元。□大臣易位而輒改,宋易宰執則改元。□與夫瑞應非典,拘忌災祥,數改不已,如胡氏所譏,記注繁而莫之勝載,斯實為建號之蠹。雖然,噎不可以廢食,盜蹠之「分均」「出後」不可以廢仁義,遽以作俑之咎漢武,奚可哉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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