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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十四論一


  有質以生文,有文以立質。質者,人事之資也。質生文者,後質而生既有資矣,則文居可損可益之間,寧無益也?文立質者,即以其文為質,而以為人事資於此而廢文,是廢質而事不立矣。古之帝王于質文之間,有益焉有損焉者,後質之文也;有益焉則不可損焉者,因文之質也,漢建元之建年號是已。

  古者編年而無號,非欲損之,未益而已矣。未益則文既不生,質亦不立。質之未立,事亦無資,故有待於益,無可必損。拘者執古之未益以為必損,不亦過乎?古者封建以公天下,天子、諸侯各編年,而不一其系,則不得殊號以裂天之歲月。然而天子為天下王,夷其編年無殊于諸侯,其猶未之備邪?夫年以紀時,時以綴事,事以立程。編年而建之號,豈徒文哉!絀陟之所課,出納之所要,要質之所劑,功罪之所積,刑名之所折,覆按之所稽,皆系此矣。

  以日為程,則今之朔亂於去月之初;以月為程,則今之正亂於往歲之正。朔窮於三十,甲子窮於六十,月窮於十二。故以年冠月,以月冠日,而後記差可久,行差可遠。然其以年編也,以甲子紀,則亦窮於六十。以君之初終紀,而久者五六十年,下逮十年,或四三年,抑或逾年而易,則今茲之元抑亂於先君之元,奸者伏奸,訟者積訟;即莫之奸訟,而心目之眩,亦府史之不給也。故編年以資用,莫如建號之宜,簡而文也。不知者以為文,知其得失者以為質也。號建,而前之千歲,後之千歲,月日之所系,事之所起止,源流之所因革,若發就櫛,一彼一此不紛矣;若珠就貫,一上一下相承矣。乃為之憂曰:「曆世無窮,而美名有盡。」信美名之有盡也,不審而同於往代,其以視諸數十年間,元年遝至而無可別白者,不猶愈乎?

  今天下一而郡國合,文籍繁而舞法者滋。浸令刪去名號,互混相仍,啟其疑端,引其奸罅,即有察吏,然後從而刑之,刑愈繁而變愈甚矣。邇之不記,何以及久?近之不行,何以致遠?無已,而以先君之諡號冠諸其上,則鬻驢之券,判淫之牘,皆載九廟之聲靈於其上,不已辱乎?審乎文質經緯之妙以知變通,不以《春秋》編年之法例後世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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