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彌利堅即美裡哥國總記上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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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美裡哥國志略》曰:圜地周圍三百六一度,以天測地,則美理哥地,屬七十餘度,中國亦屬七十餘度。若以南北圜地而計,周圍亦三百六十度,內三十餘度,屬美理哥國,三十餘度,屬中國。中國之京城,與北極相去不過五十度,而美理哥國之都城,與北極相去,亦不過五十二度。所以美理哥國之北甚寒,而中國之北亦然。自赤道至中國之南,相去不過二十度,而美理哥之南至赤道,亦不過相去二十九度。中國之東有大洋,而美理哥之東亦然。可知二地東南北皆無異。惟中國之西,皆列國為交界,而美理哥西,則茫茫無際焉。美理哥北有英吉利附庸之國,南有墨息哥國(案:墨息即墨西西科,亦作墨是可),東有壓瀾的海,西有太平海,然以普天下分為二十一分,而兼攝邦國,僅屬一分矣。 原夫創國之始,即有伊大裡,法蘭西,西班雅,英吉利,荷蘭等國,人迢遞而至貿易,至今不過三四百年。外國至者亦年來年返,後見其無國主民散俗樸,無不欲奪其土地。適值年荒,民多就食於別國,勢益渙散,各國遂加之以師旅,新國不能自立。迨明萬曆年間,有英吉利人稟其女王,請開新國,遂創費治彌亞之地。及占士王遂建城,令七人管治,內一人為首,六人助之。大小文武官吏,任其選用,以王名名之曰占士城,其後泰昌年間,英吉利王,嚴諭庶民奉上帝者,畫一同歸波羅士特教,不得任意奉額利教,加特力教,違者加刑。由是國人願請徙居新國者二三百人,蓋奉加特力教,欲隨意事上帝也。初至北方比理某之地,即以此名新洲後又名之曰新英吉利,時有土人頭目名馬沙雪,厚待英吉利人,為之地主,其後分茅列土,有馬沙諸些部,蓋為此頭目而名也。自泰昌天啟間,英人到新國者三千餘人,因人眾始分居新韓賽,羅底島緬部等地,惟總名則曰新英吉利矣。前英吉利人至新方者,特欲得隨意奉教,故一至後即起殿堂以事上帝。設官職,立學校。萬曆年間,有荷蘭人至新地之南方,名其地曰新荷蘭。其後康熙三年,英吉利人逐荷蘭,改其地名曰新約基。崇禎年間,新荷蘭之南,有瑞典人居此,名之曰新遮些,其南亦有瑞典人居其地,稱曰底拉華。既而皆為荷蘭人奪之。英吉利又逐新荷蘭而盡有其地。 康熙二十年間,有英吉利人衛廉邊者,其父前為水師帥,禽賊極多,王賜以金不受,求賜一新地,於是王授以印信而往,名其地曰邊西耳文也(邊者,姓也。西耳文者,野地也,謂邊姓之野地也)。崇禎五年,有英吉利人稟女王,欲居新國之極南,遂名其地曰馬理蘭(馬理者,後也。蘭者,地也。謂王后所賜地也)。順治五年,有英吉利人至新方費治彌亞之南,稱其地曰駕羅連內,又分南北二部,自萬曆年間始,有費治彌亞部。及雍正十年,始有磋治亞部。越百數十年,後漸次而有十三部也(其一,費治彌亞;其二,馬沙諸些;其三,羅底島;其四,新韓賽;其五,千尼底吉;其六,新約基;其七,新遮些;其八,底拉華;其九,邊西耳文;十,馬理蘭;十一,南駕羅連;十二,北駕羅連;十三,磋治亞)。十三部人口共約百數十萬,各部首領,皆由英吉利國除授,而以英吉利國例治之。維時有法蘭西國人,亦開墾新地之北,名為新法蘭西,後亦名幹那大。於是漸次自北而西而南,皆有民居,建炮臺,意以防虞新英吉利人也。由是英吉利鎮守費治彌亞之總制,修書于法蘭西之將軍,令毋庸多設炮臺。法蘭西將軍不允,其往來傳信者,則本地人華盛頓也。於是總制傳檄鄰部,並奏于王,於康熙二十年,王遣大將率兵船數十,軍兵數千至費治彌亞交戰。三載,勝負未分。迨二十四年,法蘭西之大將曰滿鑒,英吉利大將曰吳裡富,對壘於貴壁,兩將皆受炮傷,回營皆死。旋英吉利取勝,於是逐客民,毀炮臺,奪其土為附庸。於康熙二十五年,班師回國。此英吉利初據美理哥地之原始也。 自康熙二十五年,干戈既息,又數十載,至乾隆間,齒日繁,田日辟,貿易日盛,英吉利王之心日侈,遂欲加重稅餉,屢與人勒爭。時英吉利有公司商船,自中國販茶回西,國例賣貨者納稅。英吉利王改諭令買茶者納之,士人不服。於是南駕羅連部,則相約不買公司之茶,囤積二三年,變為廢物。費治彌亞,與新約基之茶船皆被驅逐,不許進口。而波士頓之茶,夜為土人投諸海。於是新國人互相傳約,英國若征買稅者,我國一人亦不許買。英吉利王大怒,遣兵至新國,將別項餉稅,皆強勒倍收,民死不肯從。時乾隆三十九年,新國各部眾衿耆,至費治彌亞會議,欲客民與土民仍前和好,複其舊制,收回新令。於是稟王,請不加徵稅餉,並撤兵回國。英吉利王不聽,反增兵艘入境,掠貨船,焚垣壁,國人弗忍其虐。如是衿耆覆議,密約各部落,皆出壯丁,整戰艦,立華盛頓為帥,於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日,檄告各國曰:上帝生民,萬族同體,各畀性命,使安其分,又恐民之強淩弱,眾虐寡蠢頑之無教,故又立國主以範圍之,扶植之,非使其朘削之也。我國舊無渠長,及英吉利來王我地,臣我民,我民亦歡然而奉之曰,庶覆幬我乎,庶不災癘我乎。然其政非甚有害,則民尚可忍而不變,乃英吉利王之淩虐我國。一而再,再而三,我眾亦忍至經年屢月,而英吉利王終無悛悔,其勢不可再坐視矣。故不得不議立首領,備兵甲以自扶傾而救危。至英吉利王淩虐我國之事,各國或不盡知,今條列十二端,告白天下,知變動非我之罪。 一舊例增改律例,須與國中衿耆合議,從民之願,乃英吉利王,徑改新例,不與衿耆相議。及新例不便,再三稟改,不允所請。 一每歲各部衿耆,來集會城,欲至議事廳,商酌一切,英吉利王乃驅逐之,既逐散後,不許複聚商議。 一土曠人稀,原望歐羅巴各國人至,庶農商日盛,乃英吉利王禁止各國之人入境,不欲戶口日繁,惟英人獨擅其地。 一舊例本處理刑官,或先由衿耆選舉,或先由王擇定,再采公議。茲英吉利王自專,不令衿耆預聞。 一舊例各部文武官,各有定額,俸祿皆出自民,乃英吉利王擅加官額,派民供給,不與衿耆同商。 一舊例各省弁兵,亦有定數,糧餉亦出自民。茲英吉利王擅自增設,調派糧餉,亦不商之衿耆。 一舊例文武員弁,或本士,或外人不定,有事必文武同議。英吉利王不然,武員則必專用蘭墩人,有事不與文員商議,惟武員擅權,任武而不任文。 一英吉利王刻剝錢糧,多於前制,禁停貿易,大異常規,民之所欲必違之,民之所患必興之。專以厲下而奉上,刻他國之人,以私已國之人。 一英吉利王所調各水路巡兵,惟有劫掠貨船,及毀折城池,縱焚房屋,奉此為王,與奉寇仇何異。一英吉利王使弁兵常居民舍,以便時行欺侮。 一被劫之良民,勒令從其為賊,往劫別艘,如有不從,即行加害。 一英吉利大官諭唆各部,使自紛爭,並唆土蠻,使害居民,使各不相安。 以上各事,我國衿耆屢諫,而英吉利王不聽,國人無如之何,不得不自創立邦國,新國。既立,英吉利王,亦其如我何。 英吉利王見檄,知十三部合為一國,益怒。複增兵船入境,新國拒戰經年,勝負未分。又得法蘭西國人出兵相助,於是彼此鏖戰,六七年之久。時三國戰艦百十艘,將士數十萬,陣亡者固不勝數。乾隆四十九年,英吉利王知新國終不可勝,乃遣大臣來西講和結盟,罷兵國中。 衿耆議曰:我國之兵皆民也,今既相和,則眾兵盡散,棄甲歸農。法蘭西兵船亦返華盛頓,亦歸田裡矣。倘英國再敗,盟興師何以備之。且國中有訟獄,誰為處斷,必立君長,定法制,乃可久安長治。立君而繼嗣不賢,或至暴虐,國亦終亂,將何以善後。於是乾隆五十三年春,各省衿耆會議于費治彌亞,共推華盛頓為首,身後公舉賢者,更代不世及不久任。議四月畢,及散歸,各執所議章程,回告部內之人,再議一年,複至費治彌亞再議,然後定。並公舉文武各員,其戰陣所費公項,尚缺二十餘萬,以每年所收之餉,漸次償補。乾隆五十九年,計新國之民,不過三百九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五口,內為奴者六十九萬五千六百五十五口。是年共徵收餉銀四百七十七萬一千員,時尚無都城,衿耆共議,欲買費治彌亞,與馬理蘭交界之頗多麥河,周圍三十五裡,以築都城,其河口至城之地,約有百餘裡。由是國內規模律例己備,乃立與鄰國相通之制,以絕後世邊釁。令民視四海如一家,視異國同一體,遇列國紛爭,勸和為尚,此與歐羅巴內法蘭西、荷蘭、瑞典、英吉利、葡萄亞、西班雅、鄂羅斯、大尼、阿理曼等國,及亞非利加洲內麻、哥安遮耳、都尼士等國,亞細亞內都耳基(即都魯機)、阿黎米(白頭回國)、暹羅等國相通,各國皆有使至,獨大清粵東則無,惟有貿易領事商人來往而已。此新國建立之本始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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