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縱囚論


  (作者:歐陽修)

  信義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於小人。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惡極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甯以義死,不苟幸生,而視死如歸,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。方唐太宗之六年,錄大辟囚三百餘人,縱使還家,約其自歸以就死,是以君子之難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,而卒自歸無後者,是君子之所難,而小人之所易也,此豈近於人情哉?

  或曰:罪大惡極,誠小人矣。及施恩德以臨之,可使變而為君子;蓋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曰:太宗之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縱之去也,不意其必來以冀免,所以縱之乎?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,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,所以複來乎?夫意其必來而縱之,是上賊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複來,是下賊上之心也。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,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於茲六年矣。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;而一日之恩,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,此又不通之論也。

  然則何為而可?曰:縱而來歸,殺之無赦;而又縱之而又來,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。然此必無之事也。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,可偶一為之爾。若屢為之,則殺人者皆不死,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為常者,其聖人之法乎?是以堯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於人情;不立異以為高,不逆情以干譽。

  【注釋】

  1.刑戮:刑罰或處死。

  2.苟:只圖眼前。

  3.唐太宗之六年:632年(唐太宗貞觀六年)。唐太宗是中國歷史上有一定作為的皇帝,他在位年間,國勢強大,社會較安定,史稱「貞觀之治」。

  4.大辟:死刑。辟,法。刑法。大辟意為最重的刑罰。

  5.罪大惡極:罪惡大到了極點。

  6.意:估計。

  7.冀免:希望赦免。

  8.賊:用作動詞,竊,私下行動,引申為窺測。

  9.三王:指夏禹、商湯、周文王和周武王。他們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。

  10.干譽:求取名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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