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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五 秋官二(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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柞氏,掌攻草木及林麓。夏日至,令刊陽木而火之。冬日至,令剝陰木而水之。若欲其化也,則春秋變其水火。凡攻木者,掌其政令。 變其水火者,其蘖薄於陰陽相沴之氣,化而為土矣〔以上二十字,據《訂義》增。以下七十七字,據《刪翼》增〕。先王之于林麓,欲其材木為用,則設官為厲禁以養蕃之;欲其地宅民稼穡,則刊剝而化之。帝省其山松柏斯兌柞棫斯拔則虞衡之官修焉。作之屏之,其菑其翳,修之平之,其灌其栵,則柞氏之職用焉。 薙氏,掌殺草:春始生,而萌之;夏日至,而夷之;秋,繩而芟之;冬日至,而耜之。若欲其化也,則以水火變之。掌凡殺草之政令。 「春始生而萌之」,則始生而夷之,不能使之不生,故萌之而弗治焉。「夏日至而夷之」,則生氣極矣,於是乎可夷。「秋繩而芟之」,則夷而又生,生而芟之也。「冬日至」,則生氣複之時,於是耜之,則不復生矣。「若欲其化也,則以水火變之」者,《月令》所謂燒薙行水也,於是草化焉。鄭氏謂含實曰繩,蓋以繩為裡黽。 硩蔟氏,掌覆夭鳥之巢。以方書十日之號,十有二辰之號,十有二月之號,十有二歲之號,二十有八星之號,縣其巢上,則去之。 蓋日辰月歲星之神,凡有氣形者制焉,故書其號焉,可以勝夭。 翦氏,掌除蠹物,以攻枿攻之,以莽草熏之,凡庶蠱之事。 赤叐氏,掌除牆屋,以蜃炭攻之,以灰酒毒之。凡隙屋,除其狸蟲。 狸蟲亦有害人者,故除之。 蟈氏,掌去蛙黽,焚牡菊,以灰灑之,則死;以其煙被之,則凡水蟲無聲。 去蛙黽使水蟲無聲,亦置官者,養至尊,具官備物焉。且先王之齋,去樂以致一。方是時也,蟲之怒鳴,安可以弗除。除則宜有掌之者矣。 壺涿氏,掌除水蟲,以炮土之鼓驅之,以焚石投之。若欲殺其神,則以牡橭午貫象齒而沈之,則其神死淵為陵。 除水蟲,殺淵神,為其有害人者。今南方有所謂淵神者,民犯之,能出為祟。 庭氏,掌射國中之夭鳥。若不見其鳥獸,則以救日之弓與救月之矢夜射之。若神也,則以大陰之弓與枉矢射之。 鳥獸言夜射,則神以晝射矣。嘗用此救日月焉,故其精氣足以勝夭。鄭氏謂:大陰之弓,救月者也;枉矢救日者也。詳觀《周禮》所載,道路溝澮,一草木,一鳥獸,一昆蟲,小小利害,或興或除,而地官秋官之職分矣。凡所興利,以地官主之;凡所除害,以秋官主之〔「詳觀」以下,據《訂義》增〕。 銜枚氏,掌司囂。國之大祭祀,令禁無囂。軍旅、田役,令銜枚禁囂呼歎嗚于國中者,行歌哭于國中之道者。 伊耆氏,掌國之大祭祀共其杖鹹。軍旅,授有爵者杖。共王之齒杖。 「杖咸」,鄭氏謂去杖,以函盛之,既事乃受。「共王之齒杖」,鄭氏謂「王所以賜老者之杖」。唯大祭祀共杖函,蓋非大祭祀,則杖於朝者弗預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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